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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办法防范骗取新农合基金:跟踪核查大额费用患者

发布时间:2011年06月20日 07:24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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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采访人:本报记者 白剑峰 解读人:卫生部农村卫生管理司司长 杨 青

  针对部分地区出现了骗取套取新农合基金的现象,近日卫生部会同财政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日前,卫生部农村卫生管理司司长杨青表示,《意见》要求各地建立新农合与城镇医保的信息沟通机制,通过加强参合参保人员身份信息比对,消除重复参合参保现象。

  不得重复参合、重复享受待遇

  杨青介绍说,《意见》提出加强参合管理。坚持以家庭为单位自愿参加的原则,农村中小学生应当随父母参加户籍所在地新农合,进城务工的农民及随迁家属、进城就读农村学生可以自愿选择参加新农合或者当地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但不得重复参加、重复享受待遇。

  《意见》规范合理使用新农合基金。要采取住院补偿低费用段报销比例与门诊报销比例一致,或合理设置乡镇卫生院住院补偿起付线的做法,控制门诊转住院行为。要求各地严格执行新农合基金财务和会计制度,新农合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不得用于参合农民医药费用补偿以外的任何支出。

  按照《意见》,卫生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强化对定点医疗机构服务行为的监管。建立新农合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的谈判机制,将服务范围、出入院标准、诊疗规范、费用控制、就诊信息协查等纳入协议范围,明确违约责任及处理办法,严格执行定点医疗机构准入和退出机制。

  医疗机构骗取基金,情节严重吊销许可证

  《意见》规范新农合经办机构内部制约机制,推动各地实现新农合经办服务和医疗机构的分离。杨青介绍说,根据《意见》要求,新农合经办机构工作人员不能由医疗机构人员兼任,落实专职工作人员,并采取异地任职、定期轮岗等方式确保经办人员的独立性。规范经办机构岗位设置,实行不相容职务分离,如会计、出纳、审核不得互相兼任,审核和复核不能由一人完成。规范审核流程。采取网络实时审核与费用清单事后审核双重措施,并建立稽查制度,通过电话查询、入户回访等方式,对发生大额费用的患者跟踪核查。经办机构不得擅自变更支付项目和报销范围,严禁提取管理费用。在有条件的地区,积极探索商业保险机构参与新农合经办服务或利用社会公共服务平台经办新农合事务性工作,但不得将基金用于支付管理费用。

  规范县外就医转诊备案制度,农民异地就医需限时转诊备案,并通过设置不同的报销比例,引导农民主动办理转诊备案手续。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要配合经办机构做好即时结报、参合患者就诊信息核查和统计上报等工作。

  杨青表示,根据《意见》,要及时从重从严查处违规违纪行为,严厉打击欺诈新农合基金的行为。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于有组织造假骗取新农合基金的医疗机构,一律取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情节严重的吊销医疗机构许可证,对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要追究责任;对于参与套取骗取新农合基金的公职人员和医务人员要给予纪律和行政处分,必要时依法吊销执业医师许可证;对于触犯刑律的个人,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