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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这次“个税”起征点修正案实行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的方式,是立法史上的一次进步。结果公布后,引发许多议论,是正常现象,不论议论内容为何,积极参与讨论的行为总是值得鼓励的。
■虚拟@现实之乐天马专栏
这次“个税”起征点修正案实行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的方式,是立法史上的一次进步。结果公布后,引发许多议论,是正常现象,不论议论内容为何,积极参与讨论的行为总是值得鼓励的。但在网络媒体的众声喧哗中,有三个重要问题被忽视了。
一是税收规模问题。论者主要是就“个税”言“个税”。“个税”征收不仅只是个起点问题,这里面还有个总量问题,即政府税收总规模多少才合理的问题。不讨论这一层,单纯就“个税”言“个税”,很难讨论个对错出来。所谓税收总规模,也就是说,公民和企业到底该拿多少钱来请个政府为民众办事?全国“国税”加“地税”,预算内加预算外,明里加暗里,政府能用及可用的钱总量应该是多少?这个是更应该公开辩论的重中之重。
现在每年的财政收入增长比例几乎都在20%以上,远高于GDP和国民收入的增长幅度,这么高的税收增长是不是合理?再往深处追问就是,把巨额资源集中起来交给政府使用效率高,还是让这些资源保留在国民手中更有利于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答案是明显的。政府不创造财富,在竞争领域政府通常也是低效的,把巨额资源集中起来由政府统一使用,固然有利于办大事,但也增加了投资的风险,增加了不公平分配的概率,增加了权力寻租的机会。不如把这些钱分散在民间,效率更高,风险也因分散而变低,还有利于实现公平正义与防止腐败。所以,如果现在全国及地方财政的规模已经超过应该给予政府的总额,“个税”就无妨尽可能少征一点,起点定得更高一些。把“个税”调节的重点放在高收入人群,对中产阶级,特别是纯粹靠劳动谋生的广大底层人群完全不收,就是适宜的。反过来,如果现有财政规模确实不敷使用,需要增加税种和税源帮助政府维持正常运转,那么,“个税”起征点定低一些,相信公众也能理解。
二是忽视了科学话语中所潜伏的圈套。一直以来就有个说法,个税起征点要制定得“科学”。在某些媒体、官员与专家的嘴里,科学仿佛是万能的,只要是科学就必然是正当有效的,好像什么问题只要一“科学”,就能得到最优解决。这是个误解。像“个税”起征线这样的事情,实际上不存在什么科学不科学。它就是个纯粹的利益博弈,而且是个很难找到均衡点的博弈。这部分人多拿点,那部分人少拿点,与科学有什么关系?
民主立法与所谓的科学立法很多时候是相反的。民主立法的理论依据是,立法所追求的利益的知识分散地被无数公民与公民团体所掌握,不承认一个超级智慧能悉知这些分散的主体的利害所在。所谓科学立法则刚好相反,它暗地里假设存在一个能掌握所有理论与实践知识的超级智慧,由这个超级智慧按某种规律进行决策才能实现结果最优。科学立法的缺陷在于,它常常忽视个体利益和特殊需要,并给那些掌握立法大权的人们以科学的名义把自身利益当作全体利益预留了足够的空间。之所以需要特别注意科学在“个税”立法与讨论过程中的问题,目的是要警惕公权力以“科学”的名义否决民意。这次“个税”立法既然已经开了个公众参与立法的好头,最后定下来的法律就必须以民意为依据,不允许动辄以科学或其他什么名目否决调查结果。对于公众中多数持否定意见的,就不能允许再被偷偷地塞进法律中去,对于民意存在分歧的,解决办法是:在立法机构中进行公开辩论,或者暂时搁置,或者交由各省立法机构去议决。
三是忽视了税收立法中的分权问题。“个税”既是地方税种,各省市区的发展程度又非常不均衡,那么,在国家层面对“个税”征收进行统一立法,就很可能是吃力不讨好的事。法律不照顾地方差别,实行起来可能就会行不通,这个法案就有可能成为在国民和地区间人为制造分裂与冲突的因素;照顾地方差别,又必然牺牲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根本原则。所以,不如把“个税”(以及其他地方税种)征收的立法权干脆下放到各省市区,交由地方去行使。这样既不危害法治社会的核心原则——— 平等原则,又可以规避地区间的矛盾,同时,还有利于地区间的资源优化配置与人员流动——— 要到发达地区就要多纳税,要少纳税,就必须到欠发达地区去。
(作者系知名网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