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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公积金最高缴存基数上调10.7%

发布时间:2011年06月21日 08:16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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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都讯 记者王卫国 实习生万明 广州近期将开展2011年度住房公积金调整工作,缴存基数最高限额调整至22705元,而公积金缴存基数超过13623元的以及单位及个人的缴存比例分别超过12%的,将按政策计收个人所得税。中心区缴存基数低于1300元/月,花都区、番禺区、南沙区、从化市和增城市缴存基数低于1100元/月的,公积金可部分免缴。

  个人每月最多存公积金4541元

  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日前发出《关于2011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调整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表示将于今年6月期间开展2011年度的(即2011年7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住房公积金缴存调整工作。该中心要求,自今年7月1日起,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平均缴存基数由2009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调整为2010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即由4101元调整为4541元,上调了10.7%。如果按照20%的最高缴存比例计算,新一年度个人每月缴存公积金的上限为4541元。

  据悉,明年公积金缴存基数依然不得超过广州2010年职工月均工资的5倍,即4541元×5=22705元。按规定,职工月均工资总额(实行年薪制的按月均分)未超过上述限额的,以实际月均工资总额作为缴存基数;超过上述限额的,以该限额作为缴存基数。

  据介绍,缴存比例方面与去年持平,单位及个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各为5%—20%,具体缴存比例由单位和个人根据实际情况自行选择。每个单位只能选定一个单位缴存比例,个人缴存比例应当等于或高于单位缴存比例,缴存比例取1%的整数倍。

  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还特别要求,各缴存单位在核定本单位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及缴存额后,应以一定的方式告知职工本人,接受职工监督,以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月入低于1300元可免缴个人部分

  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介绍,如果职工缴存基数低于或等于广州市现行最低工资标准,即中心区低于1300元/月,花都区、番禺区、南沙区、从化市和增城市低于1100元/月的,公积金缴存单位应当按规定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经职工本人同意,职工个人缴存部分可以免缴。

  而对于缴存基数超过广州职工月均工资3倍,即13632元的,或单位及个人的缴存比例分别超过12%的,按《转发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计收个人所得税。

  另外,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指出,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需按现行政策文件要求向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申请,经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批后再进行缴存额调整。

  背景

  去年公积金缴存两度调整

  广州去年曾两度调整公积金缴存标准,第一次在5月,第二次在8月。

  据报道,为了改变以往工资统计数据虚高的状况,去年广州统计部门改变了以往的统计口径。而新统计数据牵一发而动全身,导致了数据“难产”无法按时公布。因此去年5月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调整2010年度公积金缴存标准时,就不得不暂以2008年的数据计算缴存基数,即缴存基数为3780元,缴存上限为3780元×5=18900元。

  到去年8月初,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又根据统计部门发布的2009年广州职工平均工资数据,将广州市2010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相应调整为20505元(4101元×5=20505元)。

  据悉,缴存基数采用标准的提高不仅可以推高公积金缴存最高限额,而且由于缴存基数超过职工月均工资3倍的、单位及个人的缴存比例分别超过12%时还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还可以少计一些税费。

  链接

  2009年公积金提取八成用于住房

  记者从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2009年广州全市公积金归集总额为241.05亿元,截至2009年底,累计归集余额为546.76亿元。

  据悉,广州2009年全年共提取住房公积金175.37亿元,提取总额占归集总额的72.75%,其中用于购、建住房及支付房租的144.27亿元,占提取总额的82.27%。至2009年底,广州累计提取住房公积金734.14亿元。

  公积金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方面,单单用于发放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的就有115.71亿元,同比增长52.43%。2009年新增贷款余额71.37亿元,回收贷款44.34亿元。截至2009年底,贷款余额272.86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