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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骏
6月17日,广州市人大常委会举行《广州市募捐条例》立法听证会。该条例拟规定“民办非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开展募捐应取得行政许可”,引发巨大争议。
其实,无论国内国外,就慈善立法本身而言,没有多少可以争议的,中国今天还没有一部慈善法,倒是更应该引起大家关注。但对于募捐活动需要“行政许可”,人们还是有理由提出质疑:“一旦设立行政许可,公权力介入慈善募捐,会不会造成新的问题?”“募捐活动一旦经过行政许可,是否就要按照行政的意志来安排捐资?如此,慈善的主体由民转为官,岂不是变了味?”“如果只有红十字会、公募基金会能募捐,会不会对其他组织来说可能会引起歧视?”
按照广州市民间组织管理局官员的说法,之所以要这样规定,是因为募捐活动目前暴露出许多问题:“随意募捐、虚假募捐、网络不明募捐等纷至迭出,募捐款项管理不透明、使用不规范等问题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社会公众对慈善募捐的不信任,不利于慈善事业的长远发展。”
慈善捐赠活动需要规范,这是谁也不会反对的,今日中国慈善事业发展的严重瓶颈之一就是不规范以及由此产生的公信力不足问题。不图名,不图利,掏出口袋里的钱做好事,如果对募捐者或求助者信不过,谁愿意这么做?
所以,问题不在于该不该规范,而是如何规范,由谁来规范,用什么机制来规范。按照设置“行政许可”的思路,规范慈善募捐是政府有关部门的职责,其方式是通过具有行政背景的大慈善机构,如慈善基金会、红十字会等,设定门槛,实行监管。人们不怀疑政府部门如此热切介入慈善的本意。公民出钱出力,既为他人解难,也为政府分忧,官员对此热情高一些,也很正常;这就像即便有了国家《义务教育法》,但基层中小学还需要慈善捐助的情形不少,有人愿意参与,政府肯定欢迎。问题是,如果政府只是抱持欢迎的态度,从事公益慈善的民间人士自然不会拒绝,但政府要是真相信,凭“行政许可”,就可以维护乃至增加慈善活动的公信力,恐怕有些过于乐观了。
本来在世界范围,慈善就是民间的活,公民自己掏钱,自己干活,不需政府代劳,但中国大量的捐款都被卷入了行政渠道,这已经违背了慈善的运作逻辑。政府能量大,集中力量办大事,也是中国的体制优势所在。但好些捐款最后用到哪里去了,常常没见政府一个明细的账目,难免让人不放心。而且,政府通过国有单位、居委会等具有行政背景的机构募集捐款,从来未见给捐款人一张“抵税发票”,让人不知道政府在这些扶贫帮困、发展公益的事务上,到底是什么态度,好像慈善公益终究还是公民的事,那又有何必要以“行政许可”的形式卷进来呢?
要规范民间捐赠,听上去是条理由,但仅靠行政手段,规范得了吗?现在那些通过“双重主管”的高门槛,成功登记注册的“民间非营利单位”中,却有不少成为“二政府”,没做多少看得见的慈善公益,民众只见这些单位办了不少收费不低的培训班,发了不少需要付费的牌牌和证书,承担了不少像“牙防组”那样的“资格认证”。正规在册的非营利机构都管不好,还要管那些来无影去无踪的民间募捐,忙得过来吗?
更不用说,经常出现的情形是,有困难人士身陷绝境,求告无门,社会保障体制覆盖不了,体制性慈善机构顾不过来,公众又无法知晓这种情况,最后只能等待“金泉少侠”之类网络高手出面,以非常规手段将该人士的困境诏告天下,这才能唤起公众的良知和热情,也多少惊动一下有关部门。势同燃眉之际,公民还应该枯坐干等“行政许可”吗?
所以,慈善募捐不是不需要规范和监管,但不是这样的管法。明确制定法律条款,强化对有行政背景的公益组织和慈善捐款的审计,确保账目和运行过程的公开和信息透明,让捐款的公民充分享受个税抵扣等优惠,都是当务之急,更重要的还是完整履行政府职责,把关涉公民基本权益的社会保障,特别是最低生活保障、义务教育和基本医疗等保障落到实处。
至于民间募捐之类的事情,一方面金额非常有限,政府花大力气去管,成本太高而收益不高,现在还是放水养鱼时期,不妨先让它发展起来再说。另一方面,有了网络,募捐人需要依赖社会,公众又越来越不好糊弄,民间捐款这点事情,相信只会越做越干净,不用过于担心。
(作者系上海大学社会学系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