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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中途退房未完成过户可退契税

发布时间:2011年06月23日 11:16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解放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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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财政局近日转发《关于购房人办理退房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明确了中途退房未过户的可退契税,已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房地产权属转移已完成的,已缴税款不退还。

  近期,市民有关“何种情况下可以退契税,何种情况下不能退契税”的具体咨询相对较多。如有市民购买商品房后,由开发商代为申报缴纳契税,并办理房产证。但开发商由于种种原因不能按期交付房屋,按照约定,双方解除了商品房销售合同,退还了全部购房房款。按照新近下发的通知规定,纳税人已经完成房屋权属变更登记的,不能退还已缴纳契税。

  据业内人士介绍,买房过程中出现意外的几率较大,如中途退房、房产更名等。此外,随着信贷紧缩政策的执行,因银行按揭贷款办不下来而不得不退房的案例近期较为集中。税务专家提醒,办理退房退税所需要准备的材料较多,市民办理前最好先咨询,将所需材料准备齐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