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晏扬:招商修路应及时退出历史舞台

发布时间:2011年06月24日 17:32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燕赵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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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晏扬

  有些路桥“钉子户”的病症相对简单,有些“钉子户”则身患疑难杂症,位于广东的广深高速即为一例。这条高速公路由广东省国企与港商共同投资兴建,总投资114.24亿元,在2002年至2009年7年半时间里,就合计实现242.48亿元的路费收入,成为一条名副其实的“暴利公路”。对于媒体和市民“停止收费、还路于民”的呼吁,广东省交通集团一名高管日前回应称,广深公路属于经营性公路,即使收回投资成本也可继续收费。(6月23日《信息时报》)

  收回成本并大有盈余还要继续收费,这话听上去很强硬、很刺耳,但不得不承认这话符合相关规定。经营性公路只有收费期限制,并无收回成本即当停止收费一说。广深高速收费期限不符合《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的规定,这主要是因为当年设定收费期限时,该条例尚未出台。按照此次收费公路专项清理的要求,不符合规定的收费期限应予调整。问题是,当初与人家签订的合同至今有效,更改或终止合同需要艰苦谈判,甚至需要地方政府花大价钱回购收费权。

  我国收费公路投资模式主要有两种:一是地方政府利用贷款(或集资)修建公路,然后“收费还贷”,此为政府还贷公路;二是通过招商吸引社会资本及外资投入公路建设,投资商因此拥有收费权,此为经营性公路。当初一些地方政府基于“要想富,先修路”的急切心情,为“招商修路”允诺了过于优厚的条件,现在,优厚条件渐成地方政府、地方经济和民众的沉重负累。

  实际上,近年来陆续有一些地方政府回购经营性公路(桥梁、隧道)的收费权,比如陕西咸阳市回购两座大桥供市民免费通行,深圳市政府回购梧桐山隧道并取消收费,广东省财政厅建议广州市政府回购华南快速收费权。地方政府回购之举,相当于对“招商修路”模式的否定,也可以说是一种“拨乱反正”。

  不过,一边是一些地方“拨乱反正”,一边却是一些地方重蹈覆辙,仍迷恋于“招商修路”模式不能自拔。就在前不久,陕西省决定全面开放高速公路建设市场,以招商引资建设一批高速公路项目,建设总里程1530公里(6月19日《西安晚报》)。在全国收费公路专项清理工作启动之际传来这样的消息,让人备感疑惑。按规定,西部地区经营性公路的收费期限可达30年,现在开始“招商修路”,所建公路要收费到本世纪40年代———想想30多年后的情形,那将是翻天覆地的变化,到那时候,公路还应当是收费的吗?现在修建的经营性公路,30多年后会不会又成地方政府、地方经济、广大民众的沉重负累?地方政府不该没有这样的长远考虑。

  近来不断有人呼吁,整治公路收费乱象不仅要治标,更要治本。怎样治本?改变公路投资模式就是治本之策。我们现在还不敢奢望政府投资修建免费公路,但比较政府贷款修路与“招商修路”两种模式,前者明显优于后者:一是前者收费期限较短,二是前者还完贷款即应停止收费,三是只要地方政府愿意,必要时即使没有还清贷款也可随时“还路于民”,而不必受制于人。

  不可否认,“招商修路”对于加快公路建设、促进经济发展确实发挥过重大作用,但是现在,经营性公路已变成阻塞物流、推高物价、阻碍经济发展的“罪魁祸首”,“招商修路”逐渐走向其初衷的反面。经营性公路不仅绑架了民众,绑架了地方政府,甚至绑架了中国经济。现在中国大地上经营性公路密布,这个“历史性问题”尚有待逐步消化,当此情况下,应当禁止各地再将政府还贷公路转化为经营性公路,同时不应该继续通过招商修建经营性公路,今后公路投资应以政府为主体,让“招商修路”模式及时退出历史舞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