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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性地与国际接轨是一种霸道

发布时间:2011年06月27日 07:08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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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内有些航空公司的所谓与国际接轨,是具有选择性的———只接了超售的“轨”,却砍掉了告知的责任与可观的经济补偿义务。

  组团而行的13名乘客,半个月前就订好机票,但前往首都机场乘机时,却被告知由于机票超售,只能换3张登机牌。航空公司负责人称,超售是该公司的规定,也是国际惯例,避免由于乘客迟到或不到等座位虚耗问题,对因超售而滞留的乘客,会及时免费改签最近时段飞机,并予以机票百分之五十的赔偿。

  机票超售在国外航空公司中确乎存在,但是,国外航空公司对超售制定了非常完善的补偿措施。正因于此,在国外如果遇到机票超售就好比“中奖”一样,求之不得。但同样是超售,国内乘客碰上了,实在有点倒霉的意味。

  原因就在于,国内有些航空公司的所谓与国际接轨,是具有选择性的———只接了超售的“轨”,却砍掉了告知的责任与可观的经济补偿义务。乘客半个月前就订好了机票,从时间上推断应该不在超售的范围之列,由此可见,我们所谓的超售机票,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提前预订机票、晚一点到机场换登机牌,就有可能“被超售”。

  换句话说,在这种“超售模式”下,任何一位乘客都有沦为超售的可能。而在赔偿上,航空公司开出的最高额度赔偿金,不过是机票的百分之五十。以此来看,航空公司为了避免由于乘客迟到或不到等座位虚耗问题,亦即航空公司的利益最大化,却将绝大部分风险转移给了乘客。

  2006年全国首例机票超售案后,法院曾发出司法建议函,建议在机票上增加关于超售的提示,超售机票应使用特殊标记向旅客公示;制定对弃乘旅客的救济措施;建议民航局作为行业主管部门,承担起制定规则的责任。

  但是,近五年过去了,在今日这起机票超售的纠纷中,我们没有看到航空公司关于超售的任何补救措施的完善,超售中的乱象仿若五年前。如果司法都不能推动有关航空公司和部门改良制度,只能说明某些垄断行业太过霸道了,而且是霸气外露,与国际惯例毫不搭界。

  □燕农(教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