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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 舒薇 实习生 胡良芳) 记者昨日从省人社厅获悉,湖南确定了2011年度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基准值为2540元/月,这一基数为职工本人2010年月平均工资收入。根据有关规定,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基数不得高于2540元/月的300%,即7620元/月;也不得低于2540元/月的60%,即1524元/月。
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缴纳2011年度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确定为高低两档:高档为2540元/月,低档为1524元/月,参保人员可自愿选择缴费基数档次。按政策规定已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的国有农垦企业(包括农场、林场、牧场等)从事农林业生产的职工个人2011年度缴费基数为1016元/月。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对前期已按2500元/月为基准数值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的差额,在下年度缴费时补缴。
按政策规定在今年1月至12月办理退休手续的参保职工,在岗平均工资取2540元/月计算养老金数额。已按2500元/月取值计算养老金数额的,将于今年7月重算并相应补发以前月份养老金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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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费比例
单位:一般不超过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0%(包括划入个人账户的部分)
个人:本人缴费工资的8%
●待遇标准
《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实施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本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20。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退休后不享受基础养老金待遇,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支付给本人。
又讯(记者 舒薇 实习生 胡良芳) 湖南从今年起正式调整企业工伤人员伤残津贴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符合调整增加伤残津贴范围的工伤人员,其伤残津贴每人每月增加140元。
今年起,湖南正式对企业工伤人员伤残津贴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进行调整。从2011年1月1日起,对《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后(2004年1月1日后),2010年12月31日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已享受伤残津贴的在职工伤人员调整增加伤残津贴。符合调整增加伤残津贴范围的工伤人员,其伤残津贴每人每月增加140元。本次调整后,伤残津贴低于2010年统筹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到统筹地区最低工资标准。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为,从2011年1月1日起,对2010年12月31日前已认定为因工死亡职工的供养亲属仍符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条件并按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调整增加供养亲属抚恤金。符合调整增加供养亲属抚恤金范围的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其供养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增加5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