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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最近一段时间多家媒体报道了北海律师被拘事件,不妨再简略回顾下事件发生的过程:四名律师在为一起故意伤害致死案辩护中,涉嫌律师伪证罪。该案中,被告人原先供述,在路上打伤被害人,再劫持到水产码头打死抛尸。后律师介入,申请3名证人出庭作证“被告人无作案时间”,被告人亦翻供“否认在水产码头打死抛尸,之前的有罪供述是因被刑讯逼供”。警方重新调查,传唤证人,被告人也改回口供,且都指证是律师教唆,四名律师遂被调查,三名证人亦被刑事拘留。
该案涉及律师之多,牵涉之广,为司法史之最,且涉被一向诟病的刑法第306条“律师伪证罪”,故全国律师组团去北海辩护,。
就目前媒体报道出来的案情,笔者看来,这起是从故意伤害案中引发的律师伪证案,起码存在三大可疑之处:
一、码头打死抛尸是否属实?该故意伤害案的离奇之处是,码头抛尸这么重大的情节事实不清,仅有被告人口供,而该口供反复、不稳定,与尸检报告亦有不合,与证人的出庭证言也相矛盾。故该情节,无法排除合理怀疑,应该继续补充侦查,以其他客观证据来印证事实。如果没有其他客观证据的佐证,则应存疑不起诉,视为该情节不成立,相关律师伪证罪的指控也应随之撤销。
二、证人证言该如何审查?本案中,证人先作证被告人无作案时间,后警方介入,证人改口,被以伪证罪追究。试想,如果证人再次改口回来,如何办?是否要定警方伪证罪呢?司法经验表明,判断证人证言真伪,要建立交叉询问机制,通过法庭上对证人的全方位发问,澄清疑点,而不是通过控制证人来审查。
三、伪证的标准是什么?何为伪证?当然是以真证为标准,而真证应该是通过质证、由法庭认定的证据。本案中,警方以被告人原先供述为真证,凡是与原先供述不合的,都是伪证,显然这是错误的。试想,如果被告人原先的供述是假证,譬如刑讯逼供取得的,再以此为据,去追究伪证,岂非黑白颠倒?
除去法律技术问题,此案件让律师界最在意的,是其存在得反映刑诉法制度性的不足、以及北海在办理该案过程中出现的藩镇化的倾向性。
以权代法的倾向会使得法律岌岌可危,这种倾向尤为值得警惕和抨击。首先是司法行政化。司法实践中,公安机关的“命案必破”考核,对干警的压力很大,从而容易诱发不择手段破案,譬如刑讯逼供,譬如隐匿无罪、罪轻的证据,譬如以打击证人、律师来办成“铁案”。本案中,公检的办案思路,就是抓捕证人、律师,消灭反对意见,而不是以客观证据说话。
其次是司法权力化的倾向。司法人员没有根据法律来办,而是根据领导的意思办。譬如,律师团在北海办妥委托手续,去看守所申请会见被告人时,被看守所干警以“领导说了算”“情况特殊”“我也要吃饭”等理由拒绝。公安干警为保饭碗,宁愿听领导,也不愿意遵守法律,公然违法。而根据法律规定,在案件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凭三证“律师证、介绍函、委托书”即可会见。
最后,“司法藩镇化”的倾向更值得警惕。
司法的藩镇化,是指公检法司都在统一机构领导下,在自己的一亩三分地上,地方权力说了算,让法律的执行大打折扣。譬如,本案中公安、检察机关紧密配合,追究伪证,而对涉嫌的刑讯逼供不闻不问。譬如,北海司法局和律协开会,要求不接触外地律师。譬如,北海媒体对案件的不全面报道。通过以上种种手段,领导全面掌控案件,是实际上的最高司法官。这种以权代法,破坏了法治原则,使得法律不能成为公器,而沦为权力的附庸。
据目前媒体所报道得情况,在北海事件中存在地方权力决定地方司法的可能性很大。事实上,如果地方行政领导政治清明,案件会公正处理,如果政治不清名,则案件会被操纵。所以,坚持法治,必须防止司法的藩镇化,改革体制,司法独立,让司法人员服从法律。
作者系上海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