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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闷热的夏天,比起绿豆汤、冰汽水,或许只有“高温费”才能真正给那些挥汗如雨的人们解暑。昨日,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省国税局、省地税局下发了《关于企业夏季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记者获悉,今年高温费的发放标准有所调整:从事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从160元调至200元,全年按4个月计发;非高温场所作业职工的高温费,不再规定具体发放标准,可通过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等方式来合理确定。
室外、高温场所工作,高温费每月增40元
昨日发布的《关于企业夏季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苏人社发〔2011〕268号)明确规定,企业安排职工在室外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工作的(不含33℃),应当向职工支付夏季高温津贴,具体标准是每人每月200元,支付时间为4个月(6月、7月、8月、9月)。企业按此标准支付的高温津贴,可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计入企业成本费用,并准予税前扣除。
记者了解到,此前我省关于高温费的发放标准,执行的还是2007年下发的《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夏季防暑降温费标准的通知》(苏劳社劳薪[2007]18号),即在室外及高温场所工作的职工,高温费为每人每月160元,全年按4个月计发。本次调整后,这些职工每月的高温费将增加40元。高温费可以按月发放,也可以一次性发放。
非高温场所工作,不再设高温费标准
按照新规,对于非高温场所作业的职工,也就是那些不在室外露天工作,或者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工作的职工,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夏季高温津贴支付制度,可通过开展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制定规章制度等方式,合理确定非高温场所作业职工享受的夏季高温津贴标准,并明确本单位夏季高温津贴发放的适用条件和具体岗位工种等。
据悉,此前非高温作业人员的高温费,标准为每人每月13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