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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社保法明起实施 参保职工账户余额可被继承

发布时间:2011年06月30日 11:48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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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保部昨发布配套政策,规定参保职工账户余额可被继承

  本报6月29日讯(记者高亮) 7月1日起,新修订的社会保险法就要实行,作为重要的配套政策《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也于29日正式发布,于7月1日同时实施。《规定》明确参保职工死亡后,其个人账户中的余额可全部继承,而医疗机构、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骗取社保基金的,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根据规定,参保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长缴费满十五年,也可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的新农保或者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如果两种情况都不愿执行,参保人可以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一次性获得个人账户储蓄额。

  在医保方面,《规定》要求,参保人员需要急诊、抢救的,可以在非协议医疗机构就医 ;因抢救必须使用的药品可以适当放宽范围。备受职工关注的工伤保险方面,职工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