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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 赵磊
晨报讯 纪某从银行离职后,利用自己及母亲注册的两家公司分别申请POS机,在没有实物交易的情况下为他人刷卡套现6800余万元,与其保持情人关系的员工严某也一道相助,而二人因犯非法经营罪,最终锒铛入狱。
2007年底,刚踏出大学校门的严某为谋职,与在沪上某银行分行担任业务主管的纪某相识,二人随后建立恋爱关系。尽管纪某与别人结婚成家,但这并未阻碍他俩继续保持情人关系。2008年中旬,纪某离开银行自主创业,成立巨力公司。但公司经营并非如纪某预料的那般顺利,此时妻子又临产,每月的开销逾2万元,纪某感觉压力非常大。
纪某随即利用巨力公司和母亲开办的绿合公司的名义,申请了两部POS机,并通过互联网发布套现广告,与严某一道开始助人套现、收取手续费牟利。至案发时,二人在无实物交易的情况下,已通过POS机为他人套现共计6800余万元。2010年4月,经群众举报,纪某、严某在本市杨浦区某小区内被公安民警抓获。
杨浦法院认为,纪某、严某共同使用商户POS机,以虚构交易的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特别严重,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纪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严某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二人主动向公安机关检举揭发他人犯罪并经查证属实,有立功表现,在审理过程中,二人能当庭认罪,并退出了部分违法所得,故应酌情从轻处罚。最终,法院判处纪某有期徒刑9年,罚金70万元,严某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罚金3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