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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车辆与准驾车型不符 法院判保险公司有权拒赔

发布时间:2011年07月06日 09:04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宁夏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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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际驾驶车辆与准驾车型不符,发生交通事故后,保险公司是否应该理赔?7月4日,石嘴山市中级法院审结此案,判决保险公司有权在交强险限额内拒绝理赔。

  2009年10月20日,姚某为自己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和普通半挂车各购买了一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2010年4月22日19时30分,他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行驶至大武口区西环路口时,与吴某驾驶的轿车相撞,造成吴某受伤、吴某车上乘客徐某死亡。经交警大队认定,姚某负主责,吴某担次责,徐某不担责。事发后,姚某向死者亲属支付损失11.6万元,向吴某支付损失9.1万余元,随后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诉求。

  虽然姚某的车已投保,但他持有的驾证为B2照,而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却是重型半挂牵引车。保险公司遂以姚某无证驾驶属于免责条款为由拒绝理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