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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美或吸收合并重组*ST三联

发布时间:2011年07月07日 07:24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东方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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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早报记者 张飒

  刚刚在“三联”商标一案中败诉的国美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美电器”)昨晚通过三联商社股份有限公司(*ST三联,600898)发布公告称,将在*ST三联恢复上市五年内彻底解决与*ST三联的同业竞争问题。

  国美电器表示,为达到上述目的,承诺人将采取符合法定的方式对三联商社进行资产重组。在公告中,国美电器列举了三种方式,第一种是国美电器(或其关联方)与*ST三联进行吸收合并;第二种方式为*ST三联与国美电器(或其关联方)或其他第三方进行资产置换等方式将原有业务剥离,建立新的主营业部;第三种方式为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因在股票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后,*ST三联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依然继续亏损,*ST三联于2010年5月25日起被暂停上市。

  值得注意的是,长达两年未果的“三联”商标权之争在今年6月23日有了判决结果。2011年6月23日,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做出判决,三联商社败诉,三联集团获得胜诉。

  此案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三联”商标,由于三联商社本身并不拥有“三联”商标,该商标所有权由公司前大股东三联集团掌控。

  2008年7月在经历了5次股权拍卖后,国美成为三联商社大股东。2009年年初,国美对三联商社改组之后,一系列的商标纠纷、店面纠纷、财务纠纷层出不穷。其中最核心的,就是商标的归属问题。

  为此,三联商社将三联集团告上法庭要求索回“三联”的商标权。

  国美旗下的三联商社认为,“三联”品牌是三联集团许可上市公司永久无偿使用且独占使用的承诺。而且,三联集团再次进入家电连锁领域,并开出“三联家电”卖场,损害了上市公司的资产完整性和经营连续性。

  三联集团则认为,三联集团继续履行商标许可使用合同条件已经丧失,原告无权要求无偿转让商标在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的开通部分有一个“鉴于条款”,该条款的内容是,一是许可人是三联服务商标的所有权人,二十许可人是被许可人的第一大股东。因此“积极支持被许可人的发展”前提已经丧失,被告已没义务继续履行商标许可使用合同。

  市场人士表示,按照昨晚的公告显示,在*ST三联恢复上市的前提下,国美或注入旗下相关资产,或者卖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