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视网|中国网络电视台|网站地图
客服设为首页
登录

中国网络电视台 > 经济台 > 财经资讯 >

国美电器承诺重组三联商社 称商标纠纷案无重大影响

发布时间:2011年07月07日 07:36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中国经济网——《证券日报》


评分
意见反馈 意见反馈 顶 踩 收藏 收藏
channelId 1 1 1

  7月6日晚,陷入商标纠纷案的*ST三联(600898.SH)发布两则公告。其中,受监管部门要求,*ST三联对“三联”商标一案对公司的影响作出说明。与此同时,国美承诺,作为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将在五年内解决同业竞争并采取适当方式对*ST三联展开重组。

  *ST三联诉讼请求被驳回

  称对公司影响不大

  早在2009年,*ST三联将原控股股东三联集团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决三联集团立即停止将第779479号“三联”商标转让给任何第三方,同时判令其将该注册商标无偿转让给上市公司。

  6月24日,受理此案的济南中院终于作出一审判决,驳回*ST三联的诉讼请求。同日,监管部门对其发出《关于对三联商社股份有限公司恢复上市有关问题的材料补充函》,要求其就该案件对上市公司的影响进行补充说明。

  7月6日晚,*ST商联提出4项理由,称济南中院的一审判决不会对其有“重大不利影响”:其一,*ST三联依靠的是其自身经营能力以及售后服务,而“三联”商标对其经营贡献有限;其二,*ST三联提起诉讼是为了排除经营干扰,维护公司利益;其三,三联集团对其反诉行为亦不会导致未来*ST三联的名称变更;其四,国美电器做出未来将彻底解决同业竞争问题的承诺。

  不过,如果真如*ST三联所说,商标对公司无重大影响。那么,*ST三联为何要耗费两年的时间与其进行漫长的商标争夺?公告中还进一步指出,*ST三联已经向上一级法院提请诉讼,大有不肯干休之状?

  据媒体报道可知,*ST三联的请求被驳回的原因在于,彼时三联集团无偿允许上市公司使用“三联”商标的前提在于:许可人三联集团是“三联”服务商标的商标权人;其二,许可人是被许可人的第一大股东。

  如今,上述的条件之一已经不复存在。这场商标之争,或许并非如*ST三联所描述那般乐观。而据分析人士猜测,这场围绕“三联”商标之争,真正在意的是这个戴着“三联”商标的壳资源。

  国美许下两项承诺

  解决同业竞争寻机重组

  公告显示,为彻底解决与*ST三联之间的同业竞争问题,国美电器于6月28日作出承诺,称将在*ST三联恢复上市之日起五年之内,选择合适时机,彻底解决双方之间存在的同业竞争问题。

  值得投资者注意的是,众所猜测的国美对其重组一事也终于落定:为解决同业竞争问题,国美将采取但不限于吸收合并、资产置换的方式对*ST三联展开资产重组活动。

  鉴于*ST三联表示,即使三联集团反诉上市公司成功,也即*ST三联不再可以使用“三联”商标,但公司名称“三联商社股份有限公司”这一名称也无需做任何改变。彼时,*ST三联将以公司的名称,也即“三联商社”的名义进行商业行为和宣传推广。

  综合看来,*ST三联即使准备重组,但是对于“三联”或是“三联商社”这一品牌价值,也会紧抓不放。未来事态发展如何,还需投资者拭目以待。(谢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