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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来问责三公经费不公开

发布时间:2011年07月08日 14:40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新闻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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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晏扬

  7月6日,中国工程院发布2010年三公经费决算数据和2011年三公经费预算情况,成为继科技部之后又一个晒三公经费账本的中央部门。国务院曾三令五申要求中央部门压缩预算,并明令各中央部门务必于今年6月将本级三公经费支出情况向社会公开,然而到目前为止,只有科技部和工程院响应了这一要求。

  实际上,国务院之所以要求中央部门先行公开,显然是出于“一步一步来”的考虑,让中央部门带个好头,然后要求地方政府部门跟进。如果公开三公经费的第一步都迈不出去,没有“上行”何以“下效”,所谓遏制三公消费、打造廉洁政府,将从何谈起?

  这么多年来,三公消费问题为舆论质疑最久,为坊间议论最多,为民众腹诽最甚。实际上,公开三公经费的意义是双重的:既在于满足公众的知情权、监督权,遏制三公消费,也在于提高政府部门的公信力。某些政府部门的公信力较低,而三公消费无疑是影响政府公信力的一大 “软肋”,相关信息越是不公开,民众的猜疑就越多。以此观之,将三公经费置于阳光之下,对于政府和民众实属 “双赢”之举,反之,不公开的结果则是“双输”。

  对于拒不公开三公经费账本的部门,不能仅仅谴责了事,而当以问责机制倒逼三公经费公开,在这方面我们其实有法可依。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信息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该条例同时规定,“财政收支、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属于政府重点公开的信息。毫无疑问,三公经费不仅位列政府信息公开范围,而且属于应当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在该条例的“监督和保障”一章,对于行政机关 “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规定了罚则:“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那么,这些无视国务院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要求,没有公开三公经费的中央部门,其相关责任人该不该被问责?还有,谁来负责问责?晏扬

  7月6日,中国工程院发布2010年三公经费决算数据和2011年三公经费预算情况,成为继科技部之后又一个晒三公经费账本的中央部门。国务院曾三令五申要求中央部门压缩预算,并明令各中央部门务必于今年6月将本级三公经费支出情况向社会公开,然而到目前为止,只有科技部和工程院响应了这一要求。

  实际上,国务院之所以要求中央部门先行公开,显然是出于“一步一步来”的考虑,让中央部门带个好头,然后要求地方政府部门跟进。如果公开三公经费的第一步都迈不出去,没有“上行”何以“下效”,所谓遏制三公消费、打造廉洁政府,将从何谈起?

  这么多年来,三公消费问题为舆论质疑最久,为坊间议论最多,为民众腹诽最甚。实际上,公开三公经费的意义是双重的:既在于满足公众的知情权、监督权,遏制三公消费,也在于提高政府部门的公信力。某些政府部门的公信力较低,而三公消费无疑是影响政府公信力的一大 “软肋”,相关信息越是不公开,民众的猜疑就越多。以此观之,将三公经费置于阳光之下,对于政府和民众实属 “双赢”之举,反之,不公开的结果则是“双输”。

  对于拒不公开三公经费账本的部门,不能仅仅谴责了事,而当以问责机制倒逼三公经费公开,在这方面我们其实有法可依。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信息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该条例同时规定,“财政收支、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属于政府重点公开的信息。毫无疑问,三公经费不仅位列政府信息公开范围,而且属于应当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在该条例的“监督和保障”一章,对于行政机关 “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规定了罚则:“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那么,这些无视国务院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要求,没有公开三公经费的中央部门,其相关责任人该不该被问责?还有,谁来负责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