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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俩开空壳公司 平均每天进账5000万元

发布时间:2011年07月08日 19:04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重庆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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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客户陈某上家的公司账户陈某夫妇的公司账户陈某夫妇控制的个人账户上家指定的个人账户150亿这样公转私

  原来这夫妻俩是专门替人转账的,10个月时间为他人转账150亿元

  短短10个月,高达150亿元的巨额资金,从这对夫妇手中“流”过。他俩并不是商界大腕,也不是金融精英,是专门帮人“洗钱”的。10个月时间,这对夫妻也轻松进账200万元。

  昨日,市检察院第五分院(以下简称五分检)通报,该院已经以涉嫌非法经营罪,批捕了犯罪嫌疑人陈某等12人,这是刑法修正案(七)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纳入非法经营犯罪以来,我市批捕的首批此类案件。

  10个月转账150亿

  这次,被重庆警方一起提请批捕的广东郭氏夫妇,就和陈某夫妇有业务往来,也是通过替客户转账非法获利。

  五分检审查认定,2009年以来,陈某、张某为获取非法利益,注册成立“三无公司”,在银行开立公营账户,并开通网上银行业务;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接受性质不明的的巨额资金支付结算。

  目前已查明,去年1月至10月,陈某夫妇转账资金高达150亿元以上,平均每天就经手5000万元。其中,郭氏夫妇通过陈某夫妇控制的公司账户转款额高达近20亿元,非法获利数十万元。10个月时间,陈某夫妇也非法获利200余万元。检方认为,陈某等4人的行为涉嫌构成非法经营罪。

  最近一个月,我市警方破获了包括陈某夫妇在内的4个非法经营犯罪团伙。据统计,仅从2010年10月至2011年5月,该4个犯罪团伙12人,非法经营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总金额达400亿余元。

  检察官说,近年来,一些以典当行、担保公司、理财咨询公司等形式存在的“地下钱庄”活动较猖獗,严重扰乱了金融秩序。

  与非法洗钱有区别

  检察官说,非法经营与洗钱罪有区别,洗钱罪是指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通过存入金融机构、投资或者上市流通等手段使非法所得收入合法化的行为。

  正常的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信用卡和汇兑、托收承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资金清算的行为,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而非法资金支付和结算包括集资、套现、洗钱等形式。

  因此,此类非法经营巨额资金的支付、结算已归类到非法经营罪的范畴。

  检察官建议,加强对居民身份证的管理、对银行开设账户的监督以及对中小型个体单位注册及运营情况的监管,及时发现可疑资金交易账户的异动情况,防范此类案件的再次发生。

  开空壳公司转账

  2009年底,36岁的汕头女子陈某就和丈夫张某伙同广东的上家,通过网银进行公转私业务,并收取转账金额的万分之三左右作为手续费。上家负责在外地接收有公转私需求的公司提供的资金,在当地俗称“变现公司”或“地下钱庄”。

  “深圳那边的人收到钱后,需要多次转账,把钱转到指定的账户中。我负责在重庆开户,帮助他们进行转账。”陈某交待说。

  夫妇分工合作,老婆陈某依靠广东老乡的关系,联系业务;老公张某负责在重庆申请工商登记注册、开设银行账户,并协助妻子转账。

  张某通常通过报纸找代办公司,以每个公司1万元的价格,先后开设了“纳丰”、“观坪”等多家公司账户,事实上这些公司是无经营活动、无从业人员、无经营场所的“三无”公司。

  同时,夫妇用自己、亲戚、朋友的证件或买来的身份证,办理了十多个个人银行账户。

  广东上家接到需要转款的业务时,陈某夫妇从不过问这些巨额资金的性质和来源,只知道大多数的钱是公司账户或支票上的钱,不能直接支取变现。陈某张某夫妇,要将上家转来的钱,先存进自己办的“三无”公司账户,之后再转到自己控制的个人账户内。最后,他们再将这些资金转入上家指定的个人账户。当然,这些钱最后会从上家那里转到客户手中。

  其实,用于转账的工具很简单,就是一部普通的笔记本电脑,通过网银进行转账。

  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将非法从事资金结算支付业务纳入非法经营犯罪的一种情况。根据《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规定,“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数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可以立案追诉。

  重庆晨报记者 封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