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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公明
近日市建委有关负责人约见“拇指妹”,详解光亮工程,回应了舆论的诸多质疑。然而,有几个比较关键的问题需要继续质疑:
第一,关于这个将要进行的光亮工程的必要性和合法性,唯一的解释是“这1.5亿光亮工程中大部分的内容都是亚运前经亚组委审定的规划方案中列有的,当时时间紧没有全部完成,现在继续建设完善”。但是,一个运动会的组织机构为何对该运动会开完后这个城市的公共工程仍有规划权和公共投入决定权?
第二,关于可行性研究报告未获批准就开始设计招标的问题,回答是“光亮工程原来设想一边进行设计方案招标,一边报批可研报告,在市民陆续提出意见后,市建委随即要求暂停设计招标,等可研报告做出来再说”。从逻辑上说,可行性报告未获批准就开始设计招标,凭什么说这报告一定能获得批准?投标者根据什么内容、要求和投入来进行设计呢?从严格的程序上说,这是否涉嫌违反程序正义?如果没有市民提出意见,岂不是设计先出来都有可能?这可行性报告到底是不是走过场、有没有都无所谓呢?
第三,关于“现在已经组织了十多位专家编制报告,完成后可以按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予以公开。”这些专家的名字、身份、与工程是否有相关利益等情况是否可以公布呢?因为过去就发生过论证垃圾焚烧炉安全性的专家竟然就是生产焚烧炉的情况,在不违反国家相关保密法规的情况下公布专家身份有利解除公众疑惑。另外,公布这份可行性报告的作用是向公众公布已经不能更改的决定呢,还是根据公众对它的意见进行修改甚至有可能是对工程本身的否定呢?这些问题不讲清楚,单纯说公布有什么意义呢?
第四,可行性报告是由市建委委托相关设计单位完成的,最后要由市发改委审批。因此,不仅应该由市建委公布这份可行性研究报告,而且应该由市发改委公布如何组织审批、谁来审批等信息以及审批报告本身。如果不是这样,公众怎么才能知道有关部门是如何审批这份报告的呢?
第五,关于“去年亚运会时的部分灯光设施是临时租用的,现在合约到期需要拆除,这次要对拆除后的临时灯光设施再进行设计和建造,这部分预计投资3000万”。其实,很明显这部分灯光本来就是专为亚运会而设的,这又不是运动场,会完了、合同到期了就应该拆掉,就像迎接亚运会的标语牌一样,根本没理由再建造。有什么理由说那些为了点缀亚运盛况的灯光要永远亮下去呢?
第六,什么叫做“辩证客观地看待节能环保和城市景观照明之间的关系。既要充分考虑节电低碳,又要把美好的城市夜景表现出来,尽可能做到两者有机统一”呢?是的,美好的城市夜景要有灯光、不能黑鸦鸦一片,但是城市夜生活的因照明、商业、公共活动而需要的灯光与有意粉饰太平盛景的灯光工程的区别是很明显的,这才是真正的客观看待我们到底需要什么灯光。再联系到有公民提出广州市竟然还有路段的路灯坏了三年也没人修,这光亮工程不就是明明白白的面子工程吗?节电低碳的基本原则首先就是坚决减少不必要的耗能,而决不是在违反这一原则的情况下再去“在建设工艺、选材等各个环节进行节能控制”。
第七,在这之前广州市建委一位副主任说,另一个新增光亮工程的点是在白鹅潭地区洲头咀附近建一块巨大的LED屏幕,高15米、宽350米至400米,由城投集团来建设,可以播放公益性的内容,也可以适当播放商业广告。请问,这公益广告与商业广告的具体比例如何确定、建设这块广告屏幕的投入与商业收入的比例如何确定?这里是否隐藏着以光亮工程之名而行以巨无霸式商业广告谋利之实的不可告人的目的?难道如此巨大无比的辉煌闪烁的商业广告就是我们“美好的城市夜景”吗?这与亚运会又有什么关系呢?
问题应该还有很多,暂且就分上述七个方面提出共16个问号,广州市建委当然可以回答也可以不回答。但不回答自然不等于这些疑问就消失了,相反,我相信当一个问题得不到回应的时候往往会诱发更多的疑问。
最后想说一个问题。有人说你们整天讲要监督政府不要乱花钱,但是即便省下这笔钱也不见得就用回在纳税人身上,说不定还只是让“三公消费”更豪爽,倒不如就让它“光亮”一点算了。这种悲观也不能说没有道理,的确,目前纳税人对于政府该如何花钱有多少真正的知情权、决策权和监督权呢?但是我们只能说,监督政府不要乱花钱只是万里长征的第一步,下面当然还要迈出第二步、第三步,我们总不能连第一步也不争取迈出去吧!
(作者系第九届广东省政协委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