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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年内实现城乡居民老有所养

发布时间:2011年07月11日 21:52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中国财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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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7月1日起,全省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和新农保试点同步推进,年底前实现全覆盖

  本报讯 山东省委、省政府决定,从7月1日起,全省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和新农保试点同步推进,年底前实现全覆盖,实现全民老有所养的目标。这是记者从近日召开的山东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部署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经验交流会议上获悉的。

  山东省委副书记、省长姜大明提出,建立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事关全省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是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的重大制度建设,是惠民利民的一大德政。他强调,各级各部门一定要抓紧、抓实、抓好各项工作,切实把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和新农保试点这两项重大惠民利民政策实施好。

  据介绍,在我国居民低保、基本医疗、养老保障这三项最重要的基本制度中,山东省已经实现了前两项全覆盖。在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稳健运行、新农保试点加快推进的基础上,同步建立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可以解决目前养老保障体系中的缺失,搭建起养老保险制度的基本框架。

  实现城乡养老保险全覆盖的重要保证之一是财政补贴。省财政厅厅长于国安说:“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和新农保两项政策,涉及千家万户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尽管当前各级财政保障压力都很大,但再困难也要想方设法予以保证。这既是财政部门义不容辞的责任,也是必须完成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

  据于国安介绍,对纳入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国家试点范围的地区,省财政将结合中央支持,按照基础养老金每人每月55元的标准,对东、中、西部地区分别给予40%、60%、80%的补助;对暂未纳入国家试点范围的地区(不含青岛),省级财政将按照上述比例进行补助;其中对省直管县单独核算补助比例。中央和省级补助之外的不足部分,将由市、县(市、区)政府补齐。对财政困难县,省财政还将结合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建设,进一步加大转移支付力度,补助资金优先用于落实上述政策。

  目前,山东省财政厅已明确了财政补助资金的拨付办法,以确保基础养老金及时足额发放。新农保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均采取“当年先行预拨,次年据实结算,差额多退少补”的办法。即当年先按照各地上报的符合参保条件的60周岁以上居民人数(试点启动以后年度为截至上年底实际参保人数)预拨补助资金,次年根据省财政厅驻有关市财政检查办事处审核确认的人数和地方资金到位情况进行结算,多退少补。省财政结算之前的缺额部分,先由各县(市、区)财政垫付,确保基础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根据规定,新农保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包括个人缴费和各级政府补助等,将全额纳入社会保障基金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单独核算,并依照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试点阶段,基金暂以县(市、区)为单位管理,以后随着试点范围的扩大,逐步提高管理层级。新农保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严禁从基金中开支,并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定期披露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

  于国安表示,省财政厅将加强监督检查、追踪问效和绩效考评,建立起涵盖资金使用全过程、各环节的管理机制,严防虚报冒领基础养老金、滞拨或挤占挪用财政补助资金等问题的发生。(丛培德 王海红 徐小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