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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一次性购卡万元要进行实名登记

发布时间:2011年07月13日 14:21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舜网-济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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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

  今后记名预付卡不设有效期,不记名预付卡有效期不得少于3年

  如卡片过期但还有余额,发卡人要提供激活、换卡等配套服务

  本报7月12日讯 (记者 王端鹏) 今天,省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的通知。通知要求,购买记名商业预付卡和一次性购买1万元(含)以上不记名商业预付卡的单位或个人,由发卡人进行实名登记。

  通知要求,为防范利用商业预付卡洗钱、套现、偷逃税款以及行贿受贿,必须严格对商业预付卡发行和购买等行为进行规范。建立商业预付卡购卡实名登记制度。对于购买记名商业预付卡和一次性购买1万元(含)以上不记名商业预付卡的单位或个人,由发卡人进行实名登记。实施商业预付卡非现金购卡制度。单位一次性购卡金额达5000元(含)以上或个人一次性购卡金额达5万元(含)以上的,必须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购买,不得使用现金。同时,商业预付卡限额发行制度也将实行。不记名商业预付卡面值不超过1000元,记名商业预付卡面值不超过5000元。

  购物卡过了有效期但卡里还有余额,这怎么办呢?今后,为防止发卡人无偿占有卡内残值,方便持卡人使用,记名商业预付卡将不设有效期,不记名商业预付卡有效期不得少于3年。如果卡片超过有效期但还有资金余额,发卡人要提供激活、换卡等配套服务。

  日常生活中,商业预付卡带来了诸多便利,但有时也造成公款消费和收受贿赂等突出问题。对此,省政府办公厅提出,要严格落实有关规定,严禁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在公务活动中收受任何形式的商业预付卡。如果收受商业预付卡又不按规定及时上交,将以收受同等数额的现金论处。对涉嫌受贿的,将依法严肃查处。同时,禁止违规利用公款购买商业预付卡,拒绝收送商业预付卡将被纳入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和反腐倡廉各项工作中。

  加强对商业预付卡的监管,强有力的监督检查十分重要。省政府办公厅要求,各级政府要牵头建立多部门联合参与的监督管理体系。各地要通过开通举报电话、建立举报信箱、完善网络举报途径等方式,接受公众对违规发行多用途商业预付卡、使用预付卡行贿受贿等不法行为的举报,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今年年底前,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将按统一部署,会同省商务厅等有关部门,联合开展一次商业预付卡市场专项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