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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城镇医保报销比例平均升10%

发布时间:2011年07月13日 15:12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山西新闻网-山西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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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 (记者 杨文)7月12日,记者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了解到,我省出台新政提高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水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比例平均提升10%,最高支付额平均提高3万元以上。同时,职工医保个人账户支付范围进一步扩大。

  ——支付比例提高。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最高支付限额,分别从原来的20万元、7万元提高到23万元、10万元。同时,在医保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以下,参保人员在一类、二类、三类及以下收费标准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时发生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职工医保统筹基金分别支付75%、85%、90%,平均支付比例由原来的73%提高到83%;居民医保分别支付60%、70%、85%,平均支付比例由原来的60%提高到70%。

  新政还规定,参保人员在参加职工医保的基础上,实行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发生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由大额医疗费用补助资金支付90%。与原来的标准相比,不但统一了全省支付标准,而且又提高了5个百分点。

  ——起付标准降低。参保人员在一类、二类、三类及以下收费标准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时,职工医保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分别为800元、500元、300元。调整待遇后的起付标准降低了7.6个百分点。

  ——扩大支付范围。将9项医疗康复项目、14种门诊大额疾病病种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同时,扩大了职工医保个人账户支付范围。比如,参保人员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家用医疗器械,以及为其家庭成员参加居民医保个人缴纳的费用,都可以使用医保卡支付。

  ——补助标准提高。今年各级财政对城镇居民的补助标准由人均不低于120元提高到不低于200元,比原来提高80元。低保户、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低收入家庭的未成年人和60岁以上老人等所需个人缴费部分则全部由政府补贴。

  同时,政策还调整了诊疗项目和乙类药品自付比例,将参保人员住院期间使用医保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的自付比例降至10%,将参保患者使用乙类药品的自付比例降至5%,分别比原来降低了5个百分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