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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因工伤残职工津贴提标

发布时间:2011年07月14日 14:32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兰州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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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 (记者田玥 实习生谢莹) 7月12日,记者从省人社厅获悉,我省企业因工伤残职工(人员)津贴从今年1月1日起提高标准。伤残津贴调整后,仍未达到1000元的调整到1000元。据悉,此次调整是根据《关于从2011年1月1日起调整企业因工伤残职工(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工伤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通知》文件精神确定的,2011年1月1日至文件下发前的各项调整费用,将向在调整范围内符合条件的人员一次性补齐。

  此次调整范围为:2010年12月31日之前发生工伤并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及按月享受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已按相关文件办理了退休手续、享受退休费或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工伤人员,以及已在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伤残津贴的工伤人员,参加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不参加伤残津贴调整。

  伤残津贴调整标准为:按伤残等级调整,因工伤残职工(人员),一级伤残的每人每月增加220元,二级伤残的每人每月增加210元,三级伤残的每人每月增加200元,四级伤残的每人每月增加190元,五级伤残的每人每月增加180元,六级伤残的每人每月增加170元。

  按退出工作岗位前工作时间调整:一至四级伤残职工(人员),退出工作岗位前工作时间不满10年的,再增加30元;满10年不满20年的,再增加40元;满20年不满30年的,再增加50元;满30年及以上的,再增加60元。五至六级伤残职工(人员),退出工作岗位前工作时间不满10年的,再增加20元;满10年不满20年的,再增加30元;满20年不满30年的,再增加40元;满30年及以上的,再增加50元。

  按职称调整:伤残等级为一至六级的伤残职工(人员),退出工作岗位前有正高职称的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150元;有副高职称的人员(含高级技师、高级政工师)每人每月再增加120元。伤残津贴调整后,仍未达到1000元的调整到1000元。

  同时,因工伤残职工(人员)生活护理费、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也有所提高。生活护理费的调整标准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93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84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76元。生活护理费调整后,达不到550元的,调整到550元。

  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标准为:配偶每人每月增加97元;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增加88元;孤寡老人或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再增加9元。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后,达不到580元的调整到58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