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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打赢起诉欧盟第一案 增强争端中应诉信心

发布时间:2011年07月18日 07:15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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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世贸规则捍卫中国企业权益

  本报驻比利时记者 孙天仁 本报记者 丁小希 黄发红

  世贸组织(WTO)上诉机构日前发布中国起诉欧盟对华碳钢紧固件反倾销措施案的裁决报告,认定中国在与欧盟关于紧固件的贸易争端中胜诉。此案被视为中国入世十年来,主动起诉欧盟的第一次胜利。

  为中国企业赢得更公平的待遇

  “此次胜诉对于中国紧固件产业发展乃至整个国际市场开拓都是利好消息。”对外经贸大学WTO研究院李杨博士17日告诉记者。由于这是WTO首次不支持欧盟针对非市场经济国家所采取的反倾销措施,本次胜诉将迫使欧盟修改相关反倾销法律,有助于改善中国企业在欧盟市场的竞争环境,迫使欧盟尽早承认中国的完全市场经济地位,为中国企业赢得更公平的待遇。中国的胜诉将进一步增加中国紧固件对欧盟的出口额,巩固在欧盟市场的地位。

  美联社15日的一篇报道说,世贸组织认为,欧盟27国将中国作为一个单一出口者,而不考虑每个具体出口公司的做法并不公平。世贸组织虽然无法强制某个国家执行规定,但它可以对继续违反规则的国家授权实施贸易制裁。欧盟败诉意味着其可能需要采取新的措施来降低它的反倾销税,并将产生更为深远的影响。

  法新社也有类似分析指出,由于欧盟视中国为非完全市场经济体,布鲁塞尔实施了全国范围的倾销差价和征税,世贸组织认为提出这样的要求具有歧视性,并敦促布鲁塞尔“使其措施符合”贸易规则。

  贸易摩擦将成为常态

  此案还要追溯到2007年11月,当时欧盟委员会声称按欧盟企业提出的申请,决定对从中国进口的紧固件发起反倾销调查。尽管部分中国企业积极应诉,但欧方不顾中方反对,于2009年1月决定对中国碳钢紧固件产品征收26.5%至85%的反倾销税,为期5年。

  欧盟方面称,依据欧盟的《反倾销基本条例》单独税率规则,企业如被认为是来自非市场经济国家,只有完全符合一系列欧盟标准,才能被允许在倾销幅度计算中,采用企业单独的出口价格数据。也就是说,中国企业只有申请并获得批准才可获得单独税率待遇,反之则一律被征以统一的反倾销税。这对中国企业反倾销应诉造成严重负担和不公平待遇。

  2009年7月,中国将欧盟有关立法及反倾销措施诉诸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同年10月,中国认为欧盟对相关产品设定的关税不符合《关贸总协定》、《反倾销协定》和《中国加入世贸组织议定书》的有关规定,要求成立特别小组,展开调查。2010年12月,专家组发布裁决报告指出,支持中国在单独税率问题上的全部主张及紧固件反倾销措施方面的部分主张。今年3月欧方提出上诉,随后,中方就未获专家组支持的问题另行提出上诉。2011年7月15日,世贸组织上诉机构发布裁决报告。

  李杨认为,目前全球经济尚处于恢复时期,随着中国对外贸易的不断发展,贸易摩擦将成为常态。

  中国企业应积极面对贸易摩擦

  1995年至2010年底,欧盟共对中国发起反倾销调查99起,采取反倾销措施70起,仅次于印度和美国。此次中国状告欧盟的胜利,将会带来示范效应,使得中国企业一改过去不应诉、不申诉的被动局面,增强其在WTO贸易争端中应诉和申诉的信心。

  实际上,自入世以来,中国不乏在WTO应诉中获胜的案例,比如美国钢铁保障措施案、中国诉美国双反案、中美禽肉案等。从这些案例可以看出,中国的企业应该积极地面对贸易摩擦,完善与政府的互动渠道,积极向政府部门寻求技术支持和援助。当然,中国企业也应该认真地反省,1995年至2010年底,中国企业共遭反倾销调查804起,占全球反倾销调查总数3853起的20.87%;其中被采取反倾销措施590起,占全球采取反倾销措施案例总数2495起的23.65%。所以,中国企业也应从内部规范自身的经营行为,避免不必要的摩擦和损失。

  李杨认为,中国政府和企业应该平静地看待贸易摩擦,政府层面需要尽快完善敏感产品贸易摩擦预警机制,及时发布预警报告,协助企业预防即将发生的贸易摩擦;建立贸易保护损害援助制度,妥善解决贸易保护主义下中国企业面临的困难。

  (本报布鲁塞尔、北京7月17日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