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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敖晓波)中国证监会昨天通过其官方网站又公布了一起内幕交易案的过程。该案相关责任人时任湖南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总经济师刘洋落马,其参与了借壳ST中钨的相关事宜,是内幕信息知情人。刘洋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利用“谢某某”账户买入“ST中钨”股票,构成内幕交易,违法所得11212.83元。证监会决定,对刘洋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违法所得1万余元
根据证监会的调查显示,资金账户46×××2058,户名“谢某某”,2007年7月26日在华泰联合证券长沙韶山北路营业部开立,下挂A39×××3691(沪)和006×××8109(深)两个股东账户。
“谢某某”资金账户2009年9月21日账户余额为546.43元,2009年10月15日,账户转入400万元,转入后金额为4000546.43元。“谢某某”股票账户自2007年9月至2009年8月23日从未交易过“ST中钨”股票,2009年8月24日至10月15日,账户有少量“ST中钨”股票短线买卖,余股3800股。
据调查,2009年10月15日至10月19日,刘洋用其办公室台式电脑下单,为“谢某某”账户累计买入“ST中钨”421100股,成交金额4181624.91元;2009年11月18日,卖出上述股票,成交金额4219741元,扣除税费15613.06元,交易盈利为11212.83元。调查显示,建工集团总经济师刘洋参与了借壳ST中钨的相关事宜,是内幕信息知情人。刘洋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为“谢某某”账户买入“ST中钨”股票,构成内幕交易,违法所得11212.83元。
证监会认为,建工集团拟借壳ST中钨属于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2009年9月29日湖南省国资委、湖南有色、ST中钨同意重组事项为内幕信息形成日,至2009年10月20日ST中钨发布重大资产重组事宜停牌前,为内幕信息敏感期。
申辩与事实不符
刘洋在随后的陈述、申辩材料中提出:在其电脑上交易“ST中钨”股票是谢某某所为,非其本人操作,并且有谢某某承认的笔录,恳请证监会免除对其行政处罚。
与此同时,谢某某在《询问笔录》中声称是自己操作的账户交易,但是当调查人员问到他都交易了哪些股票时,谢某某称他交易过“申银万国”、“隆平高科”、“万科”等股票。事实上,“申银万国”未在A股上市,“谢某某”账户也未交易过“隆平高科”、“万科”等股票。谢某某所说明显与事实不符。
根据证监会的调查显示,2008年1月9日至12月23日,“谢某某”账户MAC地址与刘洋在原工作单位湖南兴湘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使用的台式电脑MAC地址相同。2008年12月24日至2009年1月12日,“谢某某”账户无证券交易。2009年1月13日至10月19日,“谢某某”账户MAC地址与刘洋在建工集团使用的台式电脑MAC地址相同;IP地址与建工集团公网IP地址相同。
因此,证监会认定“谢某某”账户的交易实际是由刘洋操作,刘洋是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为其管理的“谢某某”账户买卖“ST中钨”股票,构成内幕交易。证监会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辩理由不予采信。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相关规定,证监会决定:对刘洋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