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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钟达文 通讯员廖蔚)“谁动了我的3万元?”在石排做小生意的陈某红因轻信路人派发的无担保贷款的小广告,3万元存款“人间蒸发”。为此,陈某红一纸诉状将银行告上法庭,陈某红认为自己的存款被盗是由于银行管理疏忽所致。日前,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银行胜诉,而所涉及的诈骗案目前仍未侦破。
轻信贷款小广告
用他人手机开通业务
陈某红被骗始于他在今年初看到的一份某担保公司关于无担保贷款的广告信息。陈某红因做生意需要周转资金,于是就与广告上所谓的“担保公司”联系上了。
“担保公司”要求陈某红开设一个新的银行账户,并用其指定的手机号码开通手机银行渠道服务及短信通服务。陈某红按其要求办理了银行卡,并开通了短信通和手机银行业务。
次日,陈某红往该账户存入了30000元,但当他立即到旁边的ATM机上查询账户余额时,竟发现该账户的款项已被一分不剩地转走了。陈某红此时才醒悟可能上当受骗了。
银行提供的交易流水清单显示,1月13日12时左右,原告账户的30000元通过手机银行渠道转入到一个户名为“邓小聪”的银行账户里。随后,这3万元款项就被他人通过ATM机支取走。
状告银行败诉
陈某红认为,银行在其开户时没有详细告知注意事项和进行安全义务提示,于是将开户银行告上法庭,希望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其存款损失30000元。
对此指控,银行辩称,银行已经向陈某红出示了《电子银行个人客户服务申请回执》等材料,多次通过“客户确认”、“客户须知”和“温馨提醒”等方式告知陈某红确保手机为本人使用,要妥善保管个人账号、密码等重要个人信息。陈某红的账户存款被盗,是因为他没有使用真实的个人电话号码,而且未能妥善保管自己的账户信息。因此对陈某红存款被盗的事件,银行不存在任何过错。
法院提醒:慎用他人手机开通服务
东莞市第一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案件的争议焦点是被告是否对原告存款丢失事件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认为,陈某红无视银行方面的多次提醒,不按被告的要求正确填写个人信息,使用了非本人的手机号码开通手机银行渠道服务和短信通服务,并将开户、存款的情况一一告知他人,让他人可以在第一时间得知其账户变动信息和通过手机进行手机银行相关业务操作,最终导致30000元存款在极短时间内被取走。
银行履行保障客户账户安全义务应以客户提供真实的个人资料和妥善保管个人信息为前提,陈某红未按要求提供真实的个人资料、未妥善保管个人信息才是导致存款被盗取的直接原因。据此,法院判决陈某红败诉。案件的主审黄法官提醒市民要妥善保管银行账户上的身份、联系方式、密码资料等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