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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称中华脊梁评奖主办方收钱违法

发布时间:2011年07月19日 16:48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法制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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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友曝光参选“中华脊梁”需交9800元 主办方称会费并非拿奖费

  律师认为全国性评奖 主办方收钱违法

  ●新闻点击

  近日,倪萍获评“共和国脊梁”功勋人物称号。有网友质疑此类评奖活动涉嫌“花钱买奖”。

  有网友曝光称,自己被提名“中华脊梁”候选人,但活动主办方要求参会者交纳9800元才可申报奖项、参加人物评选。

  “中华脊梁”等奖项的主办方为中国经济报刊协会、中国新闻文化促进会、中国发展战略学研究会和中国纪实文学研究会。

  对此,中国纪实文学研究会相关负责人承认,活动要收取参会者9800元费用,但该费用为会务、食宿等费用,并非拿奖费。

  中国经济报刊协会相关负责人则称, “中华脊梁跟共和国脊梁是两个概念”,“共和国脊梁”是合法的,但协会不参与具体活动。而关于“中华脊梁”颁奖活动的文件系伪造。“文件是别人做的,冒用了我们协会的章”。目前,该活动的官方网站已经关闭。

  ●法律看点

  1、主办方有无权利收会费?

  2、如公章确被冒用,那主办方是否涉嫌欺骗参与者?

  中国经济报刊协会

  承认是主办单位

  否认是主办单位

  (声称公章被冒用)

  共和国脊梁

  倪萍获奖

  不交费

  两个“脊梁”被曝有共同主办方——中国经济报刊协会

  中华脊梁

  网友称被提名

  要交9800元参会费

  ●律师解读

  主办方“卖奖” 属违法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孙景伟律师称,根据相关法律,评奖活动的主办方不能收取参会费,更不能以“卖奖”的形式组织评选。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全国性文艺新闻出版评奖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冠以“全国”、“中华”等名称的评选活动,为全国性评奖,主办方不得向参评者收取报名费、参评费等费用。

  而且,主办方在组织全国性评奖活动时,须向宣传部申请审批立项,未经批准立项不得举办。

  北京市中关律师事务所主任李青山律师认为,如果中国经济报刊协会参与了“中华脊梁”的评奖活动,而且也收费,或从中获取了经济利益,就是违法行为。

  社会团体营利 要被罚

  李青山律师表示,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社会团体不能从事营利性活动。社会团体借评奖之名收取高额费用是违法行为。应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现在,很多民间组织举办的评奖活动名目繁多,而国家在这方面的管理制度并不是很完善,除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原则性规定外,只有一些地方性规章对此类活动进行规范。

  冒用公章欺诈

  涉嫌两项罪名

  李青山律师认为,如中国经济报刊协会的公章确被冒用,那么主办方的行为就构成了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按刑法规定,应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

  同时,主办方冒用公章还涉嫌诈骗罪,因为其利用该协会的知名度欺骗参会者。

  孙景伟律师说,如果主办方在“中华脊梁”活动中确实冒用中国经济报刊协会的公章,且收取每名参会者9800元的费用,那么根据刑法相关规定,主办方相关负责人可能因诈骗罪被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如果骗取的金额巨大,可能被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此,中国经济报刊协会所述“公章被冒用”一事是否属实,应该给公众一个交代,冒用公章人也应该受到相应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