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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经波折,银监会终于再次启动《银行业金融机构破产条例》的起草工作。目前监管层正参照其他国家的银行破产情况以及相关先进法律制度,做前期研究工作。据了解,《银行业金融机构破产条例》今年年初时已纳入《国务院2011年立法工作计划》,而央行与之配套的存款保险机制方案已于2010年上报国务院。银监会在其2010年年报中表示,监管层将注重事前结构化限制性监管安排,推动金融机构破产法律制度建设,形成有序的市场化退出机制。这一系列举动向社会传递出一个信息,《银行业金融机构破产条例》的出台已经为时不远。
《银行业金融机构破产条例》的出台,首当其冲受到影响的便是农信社。因为相比较商业银行,农信社管理体制不顺,经营机制不活,其面临的生存压力更大。其实,近年来,资不抵债、经营困难的农信社破产已在悄然进行。2010年,银监会批准河北省肃宁县尚村农村信用社(已停业多年)实施破产,督促指导河北省政府对尚村农村信用社履行破产程序,并在广东汕头、吉林四平、河北蠡县等农村信用社风险处置工作方面取得进展。而此前还有青海省格尔木市8家信用社被撤销,新疆哈密市四家农信社被破产,以及更早的鄂州市汇源城市信用合作社通过依法破产退出市场等。毫无疑问,新制度的出台,将为金融机构破产扫除制度障碍,将有很大一批经营不善的农信社进入破产领域,农信社的经营压力将更大。
应该说,近年来农信社改革已取得明显成效,管理机制和体制逐步理顺,活力不断增强,但仍然存在着改革不到位、产权不够明晰、组织机构不完善、管理体制不健全、民主管理基础薄弱等问题。尤其是“三会”制度流于形式,社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形同虚设,致使内控管理薄弱,大案要案频发,已经触及到农信社市场存在的底线。监管部门为农信社改革发展倾注了很多心血,出台了很多措施,如对高风险农信社并购重组出台了一些制度性安排,希望通过并购重组的方式化解这些高风险机构的风险。但高风险机构和地方政府由于种种原因难以接纳外部投资者,并购重组难以大规模推广,高风险农信社风险化解步履维艰。而作为破产制度配套的存款保险制度要求存款类金融机构根据其经营状况缴纳保险金,对金融机构实施差别收费,对储蓄存款人实行有限额赔付。这对存款类金融机构的资产质量和经营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
《银行业金融机构破产条例》一旦出台,将意味着给农信社划出一道红线,而且这道红线对农信社来说,无异于生死线。农信社似乎已别无选择,要想不被逐出市场,就必须加快改革和发展步伐,进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真正确立社员代表大会作为权利机构的地位,按章程及规章办事,明确“三会一层”及“三长”的职责边界,增强理事会、监事会的权威性和独立性,使农信社的决策、执行、监督机构按章程规范运作并行使职责。实现依法合规经营,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不断加强内部管理,提高资产质量。因此,从另一个角度说,压力也是动力,破产制度建立将倒逼农信社改革提速,对农信社继续深入推进改革、完善法人治理、改善经营管理、增强抗风险能力等各方面,将产生积极影响。
同时,监管部门要加快高风险农信社并购重组步伐。高风险农信社并购重组是农信社进一步深化改革的一个重要步骤,也是农信社发展中的一次重大机遇,甚至可以说是最后一根“稻草”。如果抓不住这根“稻草”,就有可能真的被逐出市场,成为破产制度的牺牲品。监管部门要按照确定的五个思路,强力推进,排除障碍,为农信社市场化拓宽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