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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窃听丑闻看西方媒体的权利边界

发布时间:2011年07月21日 12:24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新闻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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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凌兵

  英国《世界新闻报》的电话窃听丑闻,近日愈演愈烈,不仅这家百年小报寿终正寝,报业大亨默多克的新闻王国岌岌可危,甚至卡梅伦首相的政治前途也备受冲击。为什么一份八卦小报竟会连累如此多的政经要人呢?

  《世界新闻报》的丑闻主要缘于利益驱动。近年来西方报业因受网络媒体的冲击而每况愈下,唯有每周一期的《世界新闻报》能以近三百万份的发行量独领风骚,号称世界最畅销的英文报纸。这不仅靠它耸人听闻的新闻内容,更靠它不择手段的新闻搜集。但擅长打法律擦边球的《世界新闻报》,这次却踩过了西方式新闻自由的底线,终于自毁长城。

  在西方法律中,《世界新闻报》这样的媒体一向受到新闻自由原则的强力佑护。新闻自由作为言论自由的一种表现,在西方法律与政治传统中一直被奉若圭皋,几乎神圣不可侵犯。美国著名大法官卡多索称言论自由“几乎是其他各种自由的基础和必要条件”。现实中需要受法律保护的,当然不必是那些符合社会主旋律的观点,反而是那些低俗另类、招人反感的言论,更需要法律的保护。正如另一位美国著名大法官霍姆斯所指出的,法律保护的“不是那些与我们意见一致的人的思想自由,而是那些我们所憎恨的人的自由”。英国哲学家密尔是从理论上论证言论自由重要性的思想大师。他对言论自由有一段著名论断:“如果全人类除了一个人以外都抱有一种意见,而只有那一个人抱有相反的意见,那么全人类没有理由让那个人沉默,就像那个人如果有权力也不能让全人类沉默一样。 ”所以,尽管《世界新闻报》充斥了庸俗无聊、低级趣味的内容,它仍然受到法律的保护。

  西方国家的新闻自由,也不是没有界限的。密尔就指出当自由的行使损害到他人的时候,国家权力可以强加限制。在实践中,新闻媒体不论是揭露政界黑幕,还是曝光名人秘闻,都有可能涉嫌侵犯他人的名誉权、隐私权等多种权利。由此而引发的个人将媒体单位告上法庭的案件,在英美等国可谓数不胜数。如何平衡新闻自由和个人名誉、隐私等权利,一直是西方法律中饶有争议的问题。美国最高法院1964年所判决的 “沙利文案”,是这方面最著名的案件。在这个案件里,美国阿拉巴马州的一个警官因《纽约时报》抨击阿拉巴马州警察当局,以诽谤为名与《纽约时报》对簿公堂。美国最高法院判决《纽约时报》胜诉,认为新闻自由是要确保 “对于公共问题应当有不受限制、强劲有力和完全开放的辩论,而这种辩论完全可能带有对政府和公务官员的猛烈、刻薄和尖锐的批评”。法院认为,即使是与事实不符的言论和损害官员名誉的言论,也应受到法律保护。法律应当为新闻自由营造一片“呼吸的空间”。只有当媒体的侵权行为出于恶意,蓄意侵犯他人的名誉或隐私,受害的个人才可以追究媒体的法律责任。“沙利文案”的判决,可以说是西方国家法律保护新闻自由的典范。

  然而,法律对新闻自由的保护,重点在于其内容。至于新闻媒体调查搜集新闻材料的活动,则必须跟其他个人、组织的行为一样,要受到法律的约束。 《世界新闻报》的丑闻,在于它跨越了新闻自由的底线。它的最终倒台,并不是因为报纸的内容损害了他人的权利,而在于它以非法的窃听方式,侵犯了上至王室成员、下至军人家属的隐私权。其行为不仅违反了新闻职业道德,而且严重侵犯了他人权利。这样的八卦小报,少一家也好。

  (作者为香港中文大学法律学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