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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信管理条例》征意见 不良信息存超5年删除

发布时间:2011年07月23日 06:51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北京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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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萍

  晨报讯(记者 王萍)昨天起,国务院法制办就《征信管理条例》第二次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包括信用卡未按期还款等“不良记录”的保存期限,条例规定为5年,超过5年的征信机构就应该予以删除。征求意见将截至2011年8月22日。

  不得采集存款信息

  条例中明确,所称征信业务,是指对与个人信用状况和企业信用状况相关的信息进行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并对外提供的活动。信用评级活动将不受条例规范。

  条例中规定,征信机构采集个人信息应当经信息主体本人同意。未经信息主体本人同意采集的个人信息,征信机构不得采集,他人也不得向征信机构提供。

  禁止征信机构采集个人的宗教信仰、基因、指纹、血型、疾病和病史信息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采集的其他个人信息。

  同时,征信机构不得采集个人的收入、存款和纳税数额的信息以及个人所有的有价证券、不动产的信息。

  不良信息拟存五年

  条例中还规定,包括在贷款、使用信用卡、赊销、担保等活动中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债务的信息;行政处罚,人民法院判决或者裁定信息主体履行义务及执行的信息等在内的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为5年,自不良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计算;超过5年的,征信机构应予删除。

  同时,信息主体可以向征信机构查询自身信息。个人有权每年免费获取一次本人的信用报告。

  泄露信息最高罚50万

  条例明确规定,窃取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获取信息、采集本条例禁止采集的个人信息、非法提供或者出售信息、因严重过失泄露信息等行为,由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提醒

  信用记录不可修改

  记者昨天下午拨通了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的电话,工作人员告诉记者,目前个人查询信用报告,要提交个人的身份证原件以及复印件,并填写申请表,提交至就近的中国人民银行。近期一些假冒网站和电话声称“可以修改个人信用记录”或“提高个人信用记录”,请市民不要相信。目前,个人查询本人的信用报告均不收取任何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