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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生:日韩楼市调控的经验

发布时间:2011年07月25日 08:16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东方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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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生

  日本韩国成功实现城市化和现代化的关键一环,就是在高速城市化过程中主要采用强有力的经济手段控制房价和户型,在短短30多年间解决了国家大多数人口移入城市特别是大都市圈的安居问题。现在我国一线城市的绝对房价已逼近或逼平日韩大都市,但人均国民收入还只分别是日韩的十分之一和五分之一,贫富分化严重,高昂的房价成为中国经济社会结构转型、发展方式转变和现代化发展的主要障碍。

  在快速城市化的阶段,房价上涨不可避免,因为大量人口进入,土地资源是有限的。日韩的基本出发点就是安居权,进入城市得安居是国民的基本权利,都写到宪法、政府的政策纲要里面去。

  日韩在楼市需求调控主要是采取了严密的税收制度和金融信贷倾斜政策。

  首先是在住宅的流转、保有、继承的各环节建立完整的税收调节体制,全面保护自住需要、挤压投资投机需求。在住宅的流转环节,日韩与中国做法不同,是轻交易税,重所得税。这样既方便了居民由于工作和生活需要改变和改善自住房,售房者不易转嫁税负,又能精准地打击投资投机购房。日本在1950年,就实行土地、房屋转让所得收益全部纳入个人综合课税之条款,而当年个人所得税综合课税的最高税率为50%。后来经过两次上调,至1969年,个人所得税最高边际税率调为75%,而仅对家庭自住房在出售时的升值部分给予一个大额减免。由于日本在个人所得税之外,尚有地方征收的10%住民税,这样就使得投资于住宅房产几乎完全无利可得。

  在保有环节,日本规定对“敷地面积”(近似我国除公摊面积外的建筑面积)120平米以下的自用住宅适用0.7%的优惠固定资产税率,对超过120平米以上的部分及家庭拥有多套房实行2倍的即1.4%的保有税率,各地方政府还可根据自身财政状况上调税率最高至2.1%,2005年更是废止了最高上限。韩国从1974年就开始长期对住宅实行从0.2%低水平起征的累进固定资产税。

  在继承环节,日本的税赋比韩国重些。根据日本遗产税税法,规定在房屋遗产继承时,可减免3000万日元(现约240万元人民币),超过部分与其它遗产合计后适用最高边际税率达70%的累进遗产税。

  在这种税收调节制度下,住宅的投资投机需求自然受到沉重打击,同时超前改善性需求和铺张奢华型需求也受到极大的压制,使住宅资源及其增值能较为均等地分布在广大居民中间。

  日本将家庭收入与可贷款总量挂钩,使得绝大多数城市家庭无法利用金融杠杆放大资金总量投资炒作房地产和购买多套房。据相关规定,日本个人申请购房长期贷款的年还贷额度不得超过申请时上年度家庭收入的35%。家庭如有其它长期贷款须合并计算,贷款最长期限为35年。由于住宅贷款与家庭纳税收入挂钩,这样就使绝大多数家庭不可能同时申请第二套房贷款。

  同时,日本在设计金融制度时,禁止在没有还清贷款前将房屋出租,“以租养贷”在日本根本无门,这样也直接限制了富裕阶层的炒房行为。

  日韩以自住房作为使用税收和金融杠杆调节的标准和基石,因此完全符合公平正义的原则和城市化不断吸纳外来人口的方向。

  (本文摘编自7月24日《南方都市报》对经济学家华生的访谈稿,本文未经作者审定,标题为编者所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