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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籍员工用102页考勤表赢回10万元加班费

发布时间:2011年07月25日 16:16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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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一员工在企业工作四年多,其间加班3500多小时,公司从未支付过加班费。今年3月,他辞职后把企业诉上法庭——

  家住重庆市璧山县的彭峻峰,曾在广州天力建筑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下称天力公司)当了四年多的资料员。彭峻峰说,这期间,他一共加班3509小时,公司却未支付过加班费。今年3月,他辞职后,决定向企业索赔19万余元的加班费。7月12日,重庆沙坪坝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今年40岁的彭峻峰诉称,自2006年12月起,他在天力公司富力城项目部担任资料员,主要负责工程资料报送、员工考勤等工作。由于工作繁杂,自从在这家公司上班后,他就不得不经常加班,不但工作日可能加班到很晚,很多双休日和法定节假日也得不到休息。他自己统计,截至今年3月份他提出辞职时止,在4年多的时间里,他总计加班时间长达3509小时,约合146天。

  彭峻峰说,公司有一条不成文的规定,谁提加班工资,谁就得走人。所以,这几年他只好忍气吞声,敢怒不敢言。直到今年3月,忍无可忍的他终于决定辞职了,办完辞职手续后,便将公司告上法庭,以自己平均每月5000元的工资为标准,要求公司支付加班工资19万余元。此外,他还要求公司支付补偿金4.9万余元。

  两张考勤表法庭上打架

  7月12日,在法庭上,彭峻峰说他在公司上班期间同时担任“考勤员”。其间,公司多次变更考勤方式,从纸卡变成射频卡,再变成指纹打卡。但不管方式怎么变,为员工考勤,一直是他的工作。考勤统计表都是他签字之后,再交给人事部、项目经理和老总签字,这种情况从未改变过。

  为了证明自己的确加班3509小时,彭峻峰将四年来自己留存的102页出勤情况登记表和考勤统计表提交给了法庭,上面记录了全公司职员的考勤情况。

  不仅如此,彭峻峰还请出3位原来的同事出庭作证,证实自己原来确实负责公司的考勤工作。在法庭上,作证的员工还证实,最开始公司每月只有两天休息时间,后来才变成每月4天。“领导曾口头规定,员工该加班就得加班。”彭峻峰的一位旧日同事说。

  对于彭峻峰提交的102页考勤记录,天力公司未予认可。公司代理人表示,考勤用的是指纹打卡,由电脑统一管理,不会由员工经手,所有考勤记录都是在打卡之后直接送达公司保存着。

  该代理人还表示,公司从未主动要求彭峻峰加班,因此,他加班的事实根本不存在,也就不存在加班工资的说法。

  公司也向法庭提交了一份考勤记录,证明彭峻峰没有加过班。公司代理人在提交该记录时解释,因为考勤记录的保存时间只有两年,他们只能出示彭先生辞职之前两年的考勤记录。

  彭峻峰查看了公司方出示的考勤记录打印件后,立即对这份考勤记录提出了质疑。他说,公司提供的考勤记录时间、记录格式明显不对,不符合考勤的时间记录格式。“考勤表的时间记录格式应该是统一的,以上班时间为例,在公司出示的考勤记录上,上班时间有的是08:00,有的是8:00。虽然只有一个“0”的区别,但是同一个考勤机器的记录不应该有这样的格式差异。”

  面对彭峻峰的质疑,公司代理人说:“考勤表是公司人事部门打印的,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问题,我也不清楚。”

  法庭调解,公司一次性支付10万元

  公司方表示,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彭峻峰的月工资为2340元,并不是他所说的5000元。

  彭峻峰表示,他的月收入有两部分,一部分打在工资卡上,一部分是公司以信封的形式发放的奖金。

  法官当庭向彭峻峰阐明,加班费应该以基本工资为计算标准,不包括奖金、福利等。

  在法官耐心的调解下,彭峻峰和公司最终达成调解协议,约定由公司一次性支付彭峻峰加班费、经济补偿金等共计10万元。

  针对此案,一些业内人士说,许多劳动者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时,遇到最多的就是证据不足或说不清楚,彭峻峰所以能迅速的在一审期间就能依法维护自己的利益,讨回加班工资,其中他自己保存的102份考勤记录起了关键作用。“如果劳动者都能像彭峻峰一样,将自己的劳动资料保存起来,维权就不会那么困难。”

  律师说法

  重庆潜卫律师事务所颜君律师:

  依据《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按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百分之一百五十支付劳动者工资;休息日工作的,百分之二百支付工资;法定节假日工作的,百分之三百支付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