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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售瘦肉精者
最高可判死刑
本报讯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25日上午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刘襄等人制造、销售瘦肉精案件。
今天,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两起“瘦肉精”案件开庭审理。其中,刘襄等5名生产者或一级经销商被起诉的罪名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组成由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申兵任审判长的合议庭。
王二团等3名涉案国家工作人员被起诉的罪名是“玩忽职守罪”,沁阳市法院组成以专职审委会委员张文启任审判长的合议庭。
●专家解读
专家详解适用罪名 最高处以死刑
中消协律师团团长、北京市律师协会消费者权益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主任邱宝昌上午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司法机关应当加大食品安全事件当中犯罪嫌疑人的处罚力度,要按照法律严肃查处,顶格从重量刑处罚。
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在食品当中添加有毒有害的物质可以判死刑。
针对为何不用非法经营罪起诉,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院长赵秉志表示,就瘦肉精事件的相关的资料研究后发现,在追诉的过程中,司法机关根据查明的一些主客观事实,改变了起诉罪名,在程序上是没有问题的。
“从实体上来讲,之所以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起诉,而没有再用‘非法经营罪’起诉,是因为在这个案件中,具备公共安全罪的基本特征。”他说。
赵秉志说,根据相关材料介绍,为了牟取暴利,犯罪嫌疑人在主观上知道这类瘦肉精是国家明令禁止,未经过许可只能少量用于药品,它对公众的身心健康会造成严重危害。他们在追求自己非法利益的同时,至少来说放任了公众的生命健康安全后果的发生。
“构成非法经营的犯罪,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如果情节特别严重的,也是处以5年以上、15年以下有期徒刑。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即使没有造成严重的后果,也可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可以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他称。
据了解,在瘦肉精事件中适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充分考虑到了其最高刑是死刑。
文/记者 温如军
新闻链接
今年3月,河南省部分生猪养殖场、养殖户非法使用瘦肉精被媒体曝光。随后,在湖南、广州、南京等地也相继发现非法制售和使用瘦肉精问题。
河南省孟州市等地养猪场,采用违禁动物药品“瘦肉精”饲养生猪,案件最终告破。
据了解, “瘦肉精”是一种非常廉价的药品,对于减少脂肪增加瘦肉效果非常好。
瘦肉精让养猪的单位经济价值提升不少,但它有很危险的副作用,轻则导致心律不齐,严重一点就会导致心脏病。
上午,刘襄、奚中杰、肖兵、陈玉伟、刘鸿林(前排从右至左)5名被告在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接受庭审 图/新华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