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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张春江被判死缓到底冤不冤

发布时间:2011年07月25日 18:28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四川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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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蚂蚁虫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原党组书记、副总经理张春江,因利用职务便利,收受北京依镝电讯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和北京阳光加信广告公司相关负责人给予的财物746万余元一案,7月22日下午在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落槌。张春江因受贿746万余元,一审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见京华时报相关报道)

  这是继原杭州市副市长许迈永被判死刑后的又一位高官被判重刑,也意味着这位纵横电信行业数十年的高官政治生命的彻底终结。

  对于普通民众而言,贪腐高官被依法严惩是大快人心的好事。不过,事后其辩护律师则表示,一审法院量刑过重。他认为张春江在被双规前,已把自己有可能涉嫌违规违纪的问题向中纪委做了汇报,应认定为自首。不过此意见被相关部门驳回,认定是中纪委先根据举报和调查掌握了张的犯罪事实。另外,张春江辩护律师表示近年来的一些高官贪腐案例,与张春江涉案数额、情节相近的案件都判的是无期徒刑,相比之下,张春江获死缓显得有些过高。

  此语一出,顿时反响巨大。不少网友纷纷表示,不是张春江判得太重,而是其它巨贪判得太轻了。当然也有人为张春江抱屈,认为张收的区区746万元只不过是毛毛雨罢了。那么,张春江一审被死缓到底冤不冤呢?

  被判处死缓冤不冤,最根本的判断标准就是法律。讲到法律依据,一起来看看刑法的相关条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修订版)第八章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很显然,张春江受贿金额高达746万元,远远超过了条文中的10万元底线数十倍,可以认为是“情节特别严重”,适用此款是完全正确的。因此,法院一审认为“张春江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论罪应当判处死刑。鉴于张春江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案发后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对其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既维护了法律的尊严,又较好把握了“坦白从宽、宽严相济”的原则,可谓是有理有据,量刑适当。

  当然,与其他一些巨贪的无期徒刑相比,张春江的死缓判决略重一些。死缓是我国从1951年创建特有的刑罚,它与无期的实际意义其实相差不大,只是名义和用词稍有区别。只要犯人在缓期2年期间认真服刑改造,不出现什么恶劣情况的话,基本都可以在缓期期满后减为无期或25年有期徒刑。在我国设立死缓60年来,判处死缓的犯人两年期满后鲜有执行死刑之先例。从许迈永被处死刑等看来,目前中国对贪腐官员的判罚尺度相对从严。以此推测,张春江获死缓,也只不过是对原来的无期判罚惯例的适度从严,并不存在量刑过高。

  另外,从建国后的历史来看,副部级别的高官因犯罪被判处死,也不是没有先例。江西省原副省长胡长清、全国人大常委会原副委员长成克杰、安徽省原副省长王怀忠等三人就曾经因为贪污受贿数额巨大而先后被处极刑。单纯以涉案金额计,张春江足以并肩三位“先辈”,判罚死刑也决不为过。据说,当年胡长清为了求生,在审查中逢人便跪地求饶,乞求组织上能给他一条生路,哀求“放我一马”。就连在接受中央电视台采访也不忘恳请有关人员转达他的渴求:“救救我这个大罪人,给我判个死缓,给我一个改造的机会,我永远铭记党的恩情,感谢党的政策。”即便如此涕泪俱下的诚恳认罪,胡长清终究还是未能挽救自己一命,创造了建国来的被判极刑高官之纪录。相比之下,目前还算淡定从容的张春江一审就获得死缓难道不是非常幸运吗?又从何谈其冤枉呢?

  当然张春江想要改判为无期徒徒刑,也并非没有可能。有位好心的网友就建议他上诉到云南高院,因为那里经常会做出一些颇具前瞻性的标杆判决,或许对他有些帮助。呵呵,这是玩笑话。抱歉,我应该严肃点。我认为对于张春江式的犯罪高官应该从严适用相关法律条款,以达到惩治腐败、司法立信的目的。而这一切,唯有建立在全社会对贪腐零容忍的基础之上,这其中既包括普通民众,更包括各级司法机关和地方政府。在一定程度上,后者的态度决定着张春江们的生死刑期和中国社会的反腐败前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