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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民诉"黑嘴"汪建中赔偿案开庭 三大疑点悬而未决

发布时间:2011年07月26日 07:40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北京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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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为国内首例操纵证券市场的民事赔偿案,股民王某诉“股市黑嘴”汪建中、北京首放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操纵市场民事赔偿案备受各界关注。昨日,该案正式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开审。

  早在今年3月,股民王某的上诉便被立案。但有了解该案的人士称,被告汪建中律师辩解,该案目前仍存在多处悬而未决的疑点。

  疑点一:时间问题

  据原告王某诉称,2007-2008年期间,因误信被告发布的“实战掘金报告”等系列证券投资咨询报告,自己分别多次买入中信银行、中国石化、万科A等股票,共造成10万余元亏损额。

  但汪建中律师高子程辩解,原告证据对证监会认定北京首放和汪建中操纵中国石化、中信银行、万科A三只股票的时间与证监会真正认定北京首放和汪建中操纵中国石化、中信银行、万科A三只股票的时间不符。如果事实果真如此,除去证监会已认定的汪建中实际控制交易的9个证券账户,55次操纵市场外,其余时间北京首放所为均为合法,风险应由投资者自担。

  疑点二:证据不足

  高子程认为,股民王某与汪建中之间没有合同关系,没有权利义务关系,且最核心的是没有事实根据。具体而言就是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其是因为汪建中推荐而购买了相关股票。

  根据高子程所述,目前没有充分证据证明王某的操作与北京首放的“实战掘金报告”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分析人士指出,这点比较致命。股民平时在操作时,即使看了研究报告再执行操作,这种因果关系也往往只有当事人自己了解,无法从旁求证,因此此次案件中很有可能因为证据不足而无法达到原告方的诉求。

  疑点三:汪建中的荐股行为是否足以定罪

  高子程提出,操纵市场罪的判定至少需要两个10%的前提条件,一是连续累计购买股票数量达到该股票交易量的10%,二是购买资金量达到股票资金量的10%,但汪建中涉案不过1%。

  “涉案的中国银行、中国石化等股票都是大盘股,动辄几十亿资金,汪建中的几百万根本操纵不了。”高子程认为汪建中操纵市场罪罪名根本不成立。

  据媒体报道,汪建中目前仍处在羁押状态,昨日并未到庭。汪建中是原北京首放公司的控股股东、执行董事和经理,证监会此前以操纵市场为由对其罚没2.5亿元,这是迄今为止被罚没收入金额最高的自然人。同时,对汪建中采取终身市场禁入措施,并将该案移送司法机关。

  经检察机关认定,2007年1月9日至2008年5月1日间,汪建中利用其实际控制交易的9个证券账户交易38只股票,操纵证券市场共计55次,累计买入成交额5.6亿余元,累计卖出成交额53.8亿余元,非法获利共计1.5亿余元。商报记者潘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