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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养老保险员工侵占54万保费被判刑三缓四

发布时间:2011年07月26日 13:36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南方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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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方日报讯(记者/马喜生 通讯员/廖蔚)近日,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发出本市首张针对缓刑犯的禁止令。男子别某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客户保费,法院判处他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同时,市第一人民法院签出首张禁止令,禁止别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保险行业相关工作。

  别某为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养老保险公司)的综合开拓渠道专员。2010年2月份,平安养老保险公司向客户销售一种名为“福寿安康团体福利保障计划”的保险,客户须以现金缴纳保费,别某则收齐部分业务员上交的保费后集中上交公司。

  然而,别某利用收取现金保费的机会,没有为陈某等1407名客户投保“福寿安康团体福利保障计划”保险,而是伪造了该保险的保险凭证通过业务员交给投保该保险的陈某等1407名客户,接着将这1407名客户交纳的保费(每人保费230元至580元不等)共计人民币546210元侵吞。

  侵吞保费后,别某担心如果这些客户发生保险事故后得不到赔付,客户和公司就会发现其罪行,于是别某又伪造了“东莞市虎门镇金洲一区管理委员会”的印章,于2010年3月23日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厚街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产保险公司),以“东莞市虎门镇金洲一区管理委员会”的名义用人民币140700元为这1407名客户投保了“平安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和附加意外伤害团体医疗保险”,同时获得该公司支付的佣金人民币35175元。

  2010年8月12日,别某投案自首。

  法院认为,别某身为平安养老保险公司员工,负有将保费汇总后交给公司的职责,但却利用职务便利,私自侵吞,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别某主动投案,属自首,因此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