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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撰稿人 季境
连日来,“达芬奇家具事件”不断被热议,人们甚至怀疑该事件所暴露的家具原产地虚标、欺诈和销售误导、品牌泛滥、加工贴标等问题已不是个别和少数的现象,而只是整个家具行业问题的冰山一角。可以看到,整个事件的影响远远超出了家具质量和达芬奇厂家本身,行业信任和消费者信心正在经受严重的危机与挑战。
有论者认为,此次“达芬奇家具事件”,作为产品终端的消费者应该是原因之一,不应对生产、销售商认定欺诈并执行罚则。理由是:作为市场中的消费主体,消费者有决定购买商品的选择权,也应具有一定程度的识别、辨认能力,能够对商品本身和其购买行为作出相对理性的判断;况且“达芬奇家具”不是普通的消费品,可称作是奢侈品,其消费群体所持有的“崇洋”心态、“盲从”心态较为突出,更有部分人群以纯粹的炫富和求异为动机,故该类奢侈品的消费者蒙受损失也算咎由自取。该论或许真实地反映了一定的社会心态,但却忽略了事件的症结本身,亦无助问题的解决。
以法律的视角观之,立法之所以对商家欺诈消费者的行为作出特别规定,原因在于:与生产、销售商品的商家相比,由于信息不对称等原因,消费者始终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即便是实力雄厚的消费者亦莫能外。例如,缺乏家具专业知识的消费者就很难识别出家具所用木材种类、材质等,更没有能力对其原产地进行调查;而商家则处于控制、操纵商品信息的强势地位。为保证双方的交易公平,立法者就要附加给强势地位的一方——商家更重的诚信义务:不允许存在欺诈,如人为地制造不对称信息并利用这些信息进行交易等;如果商家实施欺诈行为,就要承担比违反一般的民事合同更重的责任。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从这样的规定中我们不难看出立法者对市场交易公平有序,市场主体诚实守信的规制与期望。
遗憾的是,立法者的善良愿望在“达芬奇家具事件”中再次落空。人们既惊诧于其产品质量、血统与广告宣称的良好品质间的巨大差距,亦愤慨于达芬奇此等知名品牌厂商的种种不良行为,更感叹于诚实信用的行业道德并非“洋品牌”加天价费用所能支撑。事实上,在被曝光的诸多行业事件中,市场经济倡导的诚实信用和行业道德准则屡遭践踏,各种事件所暴露出来并为整个行业奉行的这样或那样的潜规则,已经将整个行业导向危险的边缘。
更令人遗憾的是,在此次“达芬奇家具事件”中,媒体和网络再次成为发起源和导火索,而那些在产品的生产、流通、销售、质保等各环节中承担监督和管理职责的部门却集体失语,未能首先发难。事件发生后,相关各部门开始纷纷响应,旋即对达芬奇家具产品及该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相关调查,随之便不断有达芬奇家具被查出存在产地及质量问题、涉嫌造假的各种“工作成果”纷至沓来。然而,应当反思的是,达芬奇家具自1998年就进入中国市场,现在一经查处,诸多问题便迅速浮现,那么为何此前各相关方却鲜有发现?不难想象,如果各专司其职的管理监督部门,在所负责的监管环节真正发挥应有的作用,此类问题家具和造假行为也就不会“流毒”如此之深远。
市场经济有其本身固有的缺陷和弱点,为保障市场的完善有序和健康发展,建立一整套成熟的法律规则和监管机制是极为重要的,然而更为重要的是包括法律规则在内的各种监管制度的真正落实。因为只有在市场环境诚实守信和规则制度明确落实的保障下,市场主体才能够展开良性的竞争,并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独特优势。因此,在市场竞争中,尽管厂商追求高额商业利润本无可厚非,但其行为绝不允许超出法律的边界,逾越于监管之外,更不能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已日趋完善的今天,当事方与监管者仍继续以法制不健全、制度不完善为托辞,恐已难自圆其说。应该看到,一次次的行业事件背后,真正缺少的或许不是法律规则与监管机制本身,而是对法律与制度的真正信仰与严格遵行。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致使规则与制度沦为一纸空文,这才是对市场最致命的伤害。也许在这样的背景下,就不难理解为何在媒体披露的确凿证据面前,当事厂商仍然能够那般沉着淡定,自说自话,企图大事化小,小事化无;也就无怪乎在我们周围会频频发生着劣币驱逐良币、劣胜优汰的市场怪相;也就更加不能寄望广大的消费者能够突然变得“目光如炬”,真正实现为权利而斗争。
市场的培育及良性发展离不开厂商、消费者、政府等各方力量的共同努力,更加需要完善有效、躬行不殆的法制与监管环境。从不断被曝光的欺骗、坑害消费者的各种恶行,乃至今天的达芬奇家具事件,它们最应该触痛谁的神经,又会发生怎样的变化,我们将拭目以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