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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评:32套房贱价抵债为哪般

发布时间:2011年07月27日 08:16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信息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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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郑渝川 资深网民

  限购令下想要多买房子,无论有没有本地户籍都很难办。可就有人神通广大,不仅绕开限购令一次性取得32套房,花费还远远低于市价。

  这是一个神奇的故事。《羊城晚报》7月26日报道,广州商人李某2005年通过银行拍卖买下了大新大厦32套商品房,将其中的13户卖了出去。这32套房在当时是烂尾房,一直到今年1月才办理房产证,李某对此消息隐秘不宣,仍将全部房屋登记到自己名下。随后,他的朋友叶某突然起诉李某,要求返还欠款1200万元;李某随即答应庭外和解,将大新大厦32套单位拿来抵债。在法院的判决下,不受限购令约束,32套房子就转到了叶某名下。

  此事蹊跷的地方甚多。据评估,32套房总市值已达4500万元,原属李某持有的19套也超过了2500万元。也就是说,李某若出售手中的一部分合法房产就足以偿债,完全没必要不侵占已卖给他人的13套房,再一起“贱价”来抵债。

  更可疑的是,叶某起诉李某恰恰发生在,李某将自己的19套房以及侵吞他人的13套房办证之后;房管部门和法院也都很“配合”,从起诉到房子过户只花了18天,简直比高铁速度还要快。

  你可能会问,李某侵吞并转卖他人的房产,难道就不担心赔偿吗?来看2005年李某与13户市民签署的购房合同,上面写着,卖方毁约赔偿双倍。然而,大新大厦商品房6年间价格已经翻了3倍,李某即便依约赔偿,被糊弄的13户市民也不能用赔偿金再从叶某手中,买回自己住了6年、本来就该属于自己的房子。

  有意思的是,李某并不否认违约责任,表示愿意依约赔偿——既然有财力赔付13户人家,赔付金额也跟1200万元差得不太多了,为什么不拿钱还给叶某,而要如前述,贱价抵债?

  叶某诉李某并完成32套房子产权交易,在过户之前,经历了法院强制执行环节,这一环节却不为就住在被侵吞盗卖房子里的13户市民所知,简直匪夷所思。道理很简单,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法院执行人员没有查证被执行房产是否属于“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的情况下,不能用来抵债。最高法院人士曾为之解释称,人权高于债权。审理并执行叶某诉李某一案的法院,缘何会遗漏这一不可缺少的环节?

  鉴于叶某诉李某一案诸多细节显示,此二人的债务关系真实性存疑,而欠债方坚持资产价格远远高于标的的房产抵债更有违常理。笔者认为,被李某侵吞盗卖房产的13户居民应付诸法律,通过诉讼查清事件真相,依法保障自己的房屋产权。

  而对由此事暴露出的借法院判决令规避地方政府限购令的漏洞,拜托广州市房管局别摆出与己无关的姿态,除非他们本来就抱着敷衍态度来执行限购、调控房价的政策,否则就应该及时与本地同级人民法院、政府法制部门接洽,一起将法律漏洞问题及个案逐级上报,推动国家主管部委和最高人民法院经协调出台堵漏的文本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