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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评:从最低工资到生活工资

发布时间:2011年07月27日 08:40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南方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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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立生活工资制度,通过政府干预、或者劳动者的集体力量获得生活工资,劳动者可以生活得更幸福,更有尊严。

  我们讲“幸福广东”,首先应该考虑广东的特殊性,即广东是“世界工厂”,珠三角有数千万的外来工。外来工虽然不是户籍意义上的“广东人”,但他们“幸福”与否,直接关系到“幸福广东”的建构。我们在推进“幸福广东”时,能不能提出“生活工资”的概念,而不仅仅是停留于“最低工资”的水平上。

  最低工资主要是根据劳动力市场的价格来决定的。从企业主的立场讲,他巴不得工人的工资越低越好。但如果这样的话,整个社会是处于不稳定状态的。所以,才需要政府出面干预,规定“最低工资”。最低工资制度本是为技术水平低下、最没有竞争能力和谈判能力的低端劳动者或个体劳动者而设计的,是劳动力市场上劳动力价格的最低级次。对绝大多数新生代农民工来说,目前的“最低工资”事实上只够他自己一个人在打工地开销,即所谓“劳动力生产”,而根本无法在打工地安家育儿,即所谓“劳动力再生产”。最低工资是国家干预下的工资,但如果最低工资标准只能使劳动者在打工地工作而无法正常生活,无尊严与幸福感可言,这样的低标准肯定需要提高。如香港最近实施的最低工资标准就是按一个工人供养三个人来计算。

  但即使最低工资制度设计得再完美,标准再提高,执行得再到位,也不能彻底解决劳动者不断分享企业经营成果和经济发展成果问题。这是因为,一味提高最低工资标准,可能会抹杀劳动力市场劳动力价格基于各种制度或环境因素可能存在也应当存在的级差,社会上大部分劳动者的工资收入水平不应当是最低工资水平。从外来工的工资收入现状看,即使是“有良”企业,也只是参照“最低工资”标准发薪。所以,我们应当利用各种方法和手段,限制最低工资的适用范围。

  引入“生活工资”(livingwage)概念,似乎是解决工资问题的另一条出路。建立生活工资制度,通过政府干预、或者劳动者的集体力量获得生活工资,劳动者可以生活得更幸福,更有尊严。

  自20世纪90年代起,“生活工资”的概念受到发达国家众多支持社会制度改革的政治家、社会组织的热烈倡导,生活工资运动进行得如火如荼。所谓“生活工资”是指,一份不仅能保障劳动者和他所要扶养的家庭一定水平的温饱,同时能提供健康、有营养的饮食,能满足正常的社会交往需求,承载对未来稳定合理的预期,使得劳动者免于承受长时间的生存压力的工资。生活工资既能保障劳动者的温饱,又能为他们提供发展机会,总体而言,是一种“准小康型”的生活水平,相比最低工资更接近政府所承诺的“幸福、有尊严”的生活目标。数量庞大的底层低收入劳动者的工资无法承载“幸福、有尊严”的生活目标,劳碌而低贱的生存状态暗暗埋下影响社会稳定的不安种子,这值得引起政府的高度重视。

  生活工资制度并非对最低工资制度的取代。最低工资制度保障的是劳动者基本的生活需求,覆盖范围广,具有强制性。而生活工资制度并非对所有企业都具有强制性,例如在美国,生活工资目前只覆盖承包政府外包项目的企业,或者接受政府资金支助的企业等与财政资金有关联的企业。生活工资制度构建的意义,更多在于为最低工资标准的设定提供参照,促使最低工资标准提高到合理的水平,使广大劳动者的生活更接近“幸福、有尊严”的目标。当然,在符合我国国情的前提下,可以考虑在承包政府外包项目的企业中、国有企业大量的劳务派遣工人中执行生活工资标准,以点带面,促使全社会工资水平的提高。

  对拥有两亿多农民工的当下中国来说,“生活工资”也许还只是一个不能马上落实的梦。但是,有了梦,才能有绵延的生活。我们应该给在打工前线苦拼的上亿年轻的中国人一个梦,让他们有朝一日能够分享到盛世中国的实惠。

  作者系广州市社会科学院研究员,《开放时代》主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