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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赔偿应引进霍夫曼制度

发布时间:2011年07月28日 07:43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证券时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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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23”甬温线特别重大铁路交通事故善后工作组有关负责人表示,此次事故每位死亡旅客的赔偿金将依据国务院《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和《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的规定,并根据实际情况,本着以人为本原则和人道主义精神,由事故赔偿金、一次性专项帮扶款以及爱心捐助款构成,总计人民币50万元。

  尽管舆论和网友对每位死者50万元的赔偿标准,仍不“感冒”,还嫌铁道部门不仗义,赔偿数额太少,但倘若按照既有法律法规来匡算,已大大超出现行标准了。因为,根据1992年颁布的《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规定,所有铁路旅客,不论坐席等次、全票、半票、免票,都有保额2万元的保险。2007年实施的《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明确规定,铁路运输企业对每名铁路旅客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15万元,对每名铁路旅客自带行李损失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2000元。两项相加,最多才有17.2万元。

  由于此次特大交通事故的责任在于铁路交通部门,又因为伤亡人数多,影响大,国家属于特事特办,每位得到了50万元赔偿数额。既然说特事特办,则表明依据的不是现行法律,而是采取一种临时性的非常规措施,这意味着今后不一定再有如此高额的赔偿。

  在我国,死亡赔偿金是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收入标准,按20年计算,依据我国现行的法律,赔偿的最高标准为40万元。而在国外死亡赔偿,大多数实行的是霍夫曼制度,即根据死者现在的年收入估算其将来大概的年收入,扣除支出费用以后,乘以未来可能的工作年数,并考虑到当前的利率水平,一次性支付所有赔偿金额。2008年,韩国利川冷库爆炸事件赔偿每位中国公民195万人民币,就是采用这一计算方法。

  笔者觉得,铁路及其他领域(如煤矿、矿山等),很有必要引进世界上通行的霍夫曼制度。全面推行霍夫曼赔偿制度,能大量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国内安全事故之所以频频发生,除了用人单位安全意识淡薄和监督力度不够外,赔偿标准低,违法成本低也是主要原因。尤其国内的资源开采领域,一个煤矿老板日进斗金,死一矿工赔偿才区区20万元,触动不了矿主的半根毫毛,不发生矿难才怪呢?比如,前些年,洪洞矿难中的遇难家属获得20万赔偿金额,但据报道矿主一年的利润高达一个亿。如果推行霍夫曼制度,全面提高殉难者的赔偿标准,可以想象的是矿工迫于自身利益的重压,就会主动重视安全,进而也会减少安全事故的屡屡发生。

  从社会伦理学的角度而言,全面推行霍夫曼赔偿制度,也是对每个个体生命的最大尊重。每个人的生命是无价的,所以,我们不可能通过货币方式对人进行准确标价或定价。但有时无价的生命却不得不通过一定的方式定价,来维护当事人的利益。而推行霍夫曼赔偿制度,大幅度提高国内的赔偿标准,有助于维护个体生命的尊严和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