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视网|中国网络电视台|网站地图
客服设为首页
登录

中国网络电视台 > 经济台 > 财经资讯 >

物管代收水电气费 不得向业主收手续费

发布时间:2011年07月29日 10:48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四川新闻网-成都日报


评分
意见反馈 意见反馈 顶 踩 收藏 收藏
channelId 1 1 1

  “截至6月30日,全省依法设立的物业服务企业已超过2000家,从业人员26万人,物业管理行业已经进入了一个迅速发展时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厅长杨洪波向省人大常委会作了关于《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的说明,我省开始为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物业管理各方当事人立法并已形成条例草案。昨日,条例草案首次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

  不得因代收费用问题停止服务

  在群众反映比较多的物管问题中,住宅小区内供水、供气、供电及其他专营设施设备产权关系不清,维修、养护及更新责任不落实等情况也比较突出。条例草案中明确,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信息、有线电视等专业经营单位应当向产权分割后的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专业经营单位不得强制物业服务企业代收有关费用,不得因物业服务企业拒绝代收而停止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有关费用的,可根据双方约定向委托单位收取代收费用,但不能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紧急状态可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目前,因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紧急状态下使用专项维修资金,上位法没有程序上的规定。”杨洪波说。

  草案明确规定,发生如屋面防水损坏造成渗漏;电梯故障影响使用及存在安全隐患;高层住宅水泵损坏导致供水中断;楼体单侧外立面1/5以上有脱落危险;专用排水设施因坍塌、堵塞和爆裂等造成功能障碍,危及人身安全的;消防系统出现功能障碍等危急情况时,经业主委员会申请,市、县(区)房地产主管部门审核,可以申请使用专项维修资金,使用专项维修资金的具体办法由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

  本报记者 王伶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