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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高额赔偿寻求市场公平

发布时间:2011年07月29日 12:44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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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赵晶

  一则又一则的事故发生在7月,令人痛心疾首的不仅是事故本身,更有被网友斥为冷血的善后事宜。

  标准过低的赔偿金额成为众矢之的,无论是北京地铁4号线发生的电梯事故还是“7·23”甬温线特别重大铁路交通事故,赔偿金额被公众反复推敲甚至责难。

  事实上,赔偿金额过低已经严重影响到了市场公平:中海油渤海漏油事故,造成周边若干平方公里的海水一夜之间由一类水变成了劣四类水,按法律康菲公司仅被处罚20万元;新颁布的食品安全法虽引入了惩罚性赔偿,但“十倍价款赔偿”仍然不足以惩戒违法商贩;在上市公司违法违规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方面,国内的立法仍然采用传统民法中的“填平”原则,只补亏损而不谈惩罚性赔偿……

  相关事例不胜枚举,违法成本如此之低,违法所得却如此之高,不良商贩怎能不铤而走险———反正就算被清算,也无非是利润的“九牛一毛”而已。

  这一思维定式在“7·23”交通事故的善后处理中尤为明显。据新华社报道,这次事故中每位遇难者家属获得的赔偿数额,依据国务院《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和《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的规定,由事故赔偿金、一次性专项帮扶款以及爱心捐助款三部分构成,总计人民币50万元。

  姑且不论50万元是否与动辄几百上千的动车票价相符,仅和去年发生的伊春空难每位遇难者96万元赔偿额,就已经几乎相差了一倍。

  有人拿出国外的类似惩罚性赔偿案例进行了对比:1994年,著名的“麦当劳咖啡烫伤案件”,让一位不慎被麦当劳咖啡烫伤的美国老太太获得了270万美元的赔偿;不久之前,丰田“召回门”事件使丰田公司在短短几个月内直接经济损失超过25亿美元。

  高额赔偿的呼声之所以越来越强烈,和我国的市场经济程度越来越高有着不可分割的关系。在企业的市场经济行为中,由于违法成本过低使其有着攫取非法利润的原始冲动,针对这种逐利天性,天价赔偿能够有效地刹住企业利令智昏的步伐。

  就在动车追尾事故发生之前,著名家具品牌“达芬奇”由于原产地造假和家具质量问题,已经遭到消费者的天价索赔。如果此案能作出惩罚性赔偿判决,相信国内伪造商品原产地的企业多少会有所忌惮。

  从遇难者家属和利益受损者的角度算,无论赔偿金额多少,都不足以弥补他们蒙受的损失。高额赔偿,从经济上说,是给家属一个不算安慰的安慰;从道义上说,是给肇事方一个高昂的警示:让他们以及效尤者时刻被这个天价数字所警醒,竭尽全力地避免事故再次发生。

  当然,从投资者角度算,在高额天价赔偿出现之前,经常出门的朋友还是多买一份商业险吧,多少也算是自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