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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道部还是铁心部?

发布时间:2011年07月29日 22:44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经济观察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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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启越

  530

  2011-08-01

  启越

  还有比“亲戚或余悲,他人亦已歌”更糟糕的状态吗?有,就是“亲戚或余悲,就来谈价格”。就在“7·23”甬温线特别重大铁路交通事故发生仅仅四天后,事故善后工作组就确定了赔偿方案,方案是“本着以人为本原则和人道主义精神”,每位遇难者赔偿金由事故赔偿金、一次性专项帮扶款以及爱心捐助款构成,总计人民币50万。而此时,事故发生的原因还没有公布。

  我们只能自我安慰那些失去亲人的家属说,人死不能复生,赔偿问题是迟早的事。那我们就看看50万元的构成吧。按照方案,此次赔偿将在“旅客人身伤亡赔偿限额15万元”加“强制保险2万元”再加上“20万元的保险理赔”这37万元的基础上,再加上遇难者家属交通费、安葬费、家属赡养费等,共计不超过45万元。若迅速达成赔偿协议,可另获5万元奖励。

  很显然,铁道部不是本着以人为本和人道主义精神,而是本着“早赔早了事”的原则,利用金钱作为激励机制,告诉家属,签赔偿协议越早,收益越大,这哪里是赔偿,这简直就是生意。堂堂的铁道部怎么和劣迹斑斑的拆迁办一个德性——谁先搬迁,谁得奖励。问题是,这次他们面对的是失去亲人的家属,房子拆了可以重建,人死了能复生吗?俗话说,人心都是肉长的,难道铁道部官员的心是铁铸的吗?他们也有自己的妻女、父母、弟妹,他们也有七情六欲、天伦之乐,为什么一进入铁道部的那个大门,差别就那么大呢?

  事实上,铁道部甚至比拆迁办更恶劣。由于拆迁纠纷不断,现在各地都要求拆迁补偿参照市场价。而我们的铁道部这次的赔偿是参照了什么标准?根据的是《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三条,事故造成铁路旅客人身伤亡的,铁路运输企业对每名铁路旅客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15万元。此限额标准严重侵害了铁路交通事故中受害者的基本民事权利。而《条例》本身也与《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等上位法律严重冲突。

  按照相关法律,如最高法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温州动车组事故中死亡人员的赔偿应该是当地居民上一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上一年,温州市人均可支配收入是3.1万元。因此,这次“7·23”温州动车事故中,如果铁路运输企业存在过错,一名身故的温州旅客仅死亡赔偿金就应达到62万元,这一金额还未包括丧葬费和被抚养人生活费。显然,50万的赔偿金额远远过低了。作为行政法规的《条例》显然是部门利益的产物,却成为铁道部认定赔偿的标准。

  甚至有人提出动车事故中的死亡人员赔偿应该参照空难赔偿标准,一是因为动车的票价与飞机的票价已经相差不大,二是交通工具的不同,不应该导致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巨大差异。去年的伊春空难,赔偿金额是96万元。

  我们常道生命无价,铁道部却告诉我们生命可以有价,而且可以低价。在整个事件过程中,我们看到的全是铁道部官员的傲慢与无所谓,却丝毫没有看到一丝的以人为本和人道主义。对他们来说,将自身的损失减小到最小是事件善后的底线——不仅仅是影响最小,而且代价最低。而这期间,我们也看到了一个自诩“人民铁路为人民”的铁道部的嘴脸,一些因为政企不分而在权力中迷失本我的官员的冷酷。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温州动车事故现场答记者问中提到,“我们不要忘记这起事故,不要忘记在这起事故中死难的人。它让我们更警醒地认识到,发展和建设都是为了人民,而最重要的是人的生命安全;它也让我们认识到一个政府最大的责任就是保护人的生命安全。”包括铁道部在内的各个部门真的做到了吗?

  最新的消息是,7月29日,官方将50万的赔偿金额提高到91.5万,其理由是“又认真听取了遇难人员家属等意见,充分进行了法律论证”,难道之前就没认真听取家属意见,没有进行法律论证?这种自打嘴巴的行为,的确让民众哭笑不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