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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投呼吁创投法规与体制建设
编者按:近年来,我国创业投资企业数量和资产规模呈持续增长势头。同时在发展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创投业正面临着“成长的烦恼”。其中最主要是创投企业投资行为短期化特征比较明显,需要加快完善相关扶持政策,引导创投企业更多地支持中早期企业,更好地服务于国家的创业创新事业,更有效地促进发展方式转变。
证券时报记者 张媛媛 李强
昨日,围绕“‘十二五’创投的使命、挑战与策略”主题,IDG资本合伙人熊晓鸽、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董事长靳海涛、江苏高科技投资集团总裁张伟、苏州创业投资集团董事长林向红、联想投资王能光等从不同视角对“十二五”创业投资发展环境、面临挑战和税收政策等话题,进行了深入交流和探讨,并献计献策。创投业界对更加完善的创投政策和体制充满期待。
呼吁形成全国性监管体系
靳海涛提出“十二五”期间创投发展的四大策略:第一,对行业性的监督和自律而言,应该建立国家多部委参与并集体议事的协调机制,形成全国性的、国家级的创投监管体系。在此基础上开展创投基金管理资格的认证和管理,强化创投基金的透明度和监管力度,加强创投基金的信用体系建设。
第二,针对国家配套政策而言,应加快完善鼓励创业投资发展的税收政策,进一步完善实施细则,将优惠政策真正落实到位。
第三,对于普通合伙人(GP)超额累计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的问题,建议全国性协会进行专题汇报,形成统一的行业意见,报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
第四,对于创投机构而言,发展策略方向以战略性新兴产业为主,尽量不投高耗能、易污染的行业和企业;对投资的阶段而言,应该投成长期的项目,投资阶段逐步前移,少投成熟经济项目;对于投资服务而言,应该多做投资后的增值服务,应该拿出70%的投资精力来做服务;对竞争与合作而言,创投机构要遵循行业的游戏规则,增强行业服务能力,构建核心战略,进行差异化竞争,来提高盈利水平,要提高投资和退出过程中遇到问题不断抵御风险的能力。
他同时呼吁,创投机构应该多进行联合投资,少独霸项目,应该多做投资调查,反对情况不明、“萝卜快了不洗泥”的做法;反对同行已经签署投资协议以后,竞争者不做尽职调查,而用增加投资价格和取消业绩保证条款或放弃投资人的某些权利等方式粗放式地争夺项目;反对未做尽职调查就提前给企业预付资金锁定项目,反对向企业承诺超出自身能力服务来获得投资机会。
将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张伟就如何进一步完善当前的税收政策,提出两方面建议:
第一,建议进一步扩大税收优惠政策的覆盖面,引导更多的社会资本进入创投行业,引导更多的创投机构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他指出,目前享受创投优惠政策需要按照中小和高新双重标准认定,这样一个规定,从主观愿望上看,可以引导资本更多地流向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但是在实施过程当中,效果并不是很好。因为在实践当中,能够满足目前双重标准的企业数量偏少。因此,张伟建议享受创投优惠政策的标准进一步放宽,门槛进一步降低。建议考虑,在投资符合中小标准即可直接享受税收优惠的基础上,对同时又符合高新标准给予更大力度的扶持。
第二,建议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避免因组织形式和资本性质不同而产生税收政策的不均衡。
目前对公司制创投来说,需要在企业和投资者环节双重纳税,这显然有失公平。公司制创投也因此无法得到社保基金的垂青,融资和发展受到了限制。同样是创投企业,同是投资相同的投资业务,但因为组织形式、资本性质参与等不同,导致面临的税收待遇差距较大,这种状况不利于创投企业的整体发展,建议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统筹考虑,促进创投行业持续有效健康发展。
引导基金需有更细规定
会上,林向红针对引导基金的运作与发展提出三点建议。
一是希望在现有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上,对引导基金的运作有更细的规定,对今后的政府引导基金制度建设方面有一些参考作用,能够真正发挥引导基金引导创投资本投向种子期和初创期的作用。他谈到,在现在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里,有一条非常明确的规定,引导基金不用于市场充分竞争的领域,不与市场争利。对成长期企业而言,今后应该不再是引导基金引导的方向。
二是希望发挥从国家到省、市三级财政引导基金的作用,希望从中央财政的层面设立一个全局性的引导基金,这样在中央和地方设立的引导基金有一个明确的功能划分,又有明确的体系,能够正确发挥财政资金设立的创投引导基金对社会资本的引导作用。
三是原来规定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里,主要是对地市级以上政府设立的管理意见,希望今后能够在引导基金管理办法上有一些调整和修改,尤其是能够对地市级以下、特别是国家经济开发区等方面作出比较明确的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