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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天在珠海的ATM机存款,次日账户内原有的2万多元在东莞蒸发。卡主人为此状告银行。近日,珠海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宣判银行全额赔偿储户。
事主:银行管理疏忽
储户江小姐诉称,2010年6月3日,她持某银行卡在开卡银行的ATM机上存入人民币2000元。次日她的手机先后收到该银行发出的两条短信,提示她的银行卡分10次被取走了21700元。加上取款手续费,江小姐共损失21917元。
随后,江小姐跑到银行查明细,得知卡内2万余元存款是在东莞的ATM机上被取走的,而银行卡一直在江小姐的钱包里。江小姐认为,银行管理的疏忽造成了她存款被盗,随后遂把开户的新洲支行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银行返还被盗款项21917元。
被告银行认为,作为开户支行,在该案发过程中并无过失和过错。被告辩称,2010年6月3日21时25分,原告曾持卡在该银行的自动柜员机上办理了ATM机存款业务;其后,该卡在东莞网点的自动柜员机上办理取款业务,原告所称的“银行卡被伪造”、“资金被窃取”各环节均未发生在被告支行。
ATM机被动手脚银行全赔
据了解,在该案一审过程中,香洲法院依据原告的申请,向其被盗前最后使用过的ATM机所在支行调取了监控录像。视频资料显示,在江小姐最后一次存款前后,有两名男子在ATM机上安装和拆卸某个不明装置。而被告亦承认该ATM机是“被动了手脚”,此外,该ATM机所在的明珠支行也曾致电江小姐提醒其修改密码。
据此,法院认定原告存款是被他人伪造银行卡后冒领窃取,同时银行认可本行涉案ATM机被人动了手脚。法院认为,江小姐在被动了手脚的ATM机上操作过存款业务后,涉案账户次日即被人异地多次取现,江小姐发现异常之后即向公安机关报案,这些事实证明,江小姐已经尽到了证明涉案卡被犯罪嫌疑人复制、密码被窃取的民事举证责任。
最终,法院以银行未能尽到保障江小姐存款安全的义务,理应对江小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为由,判银行赔江小姐全部损失21917元。银行不服上诉,二审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