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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价虚高的解药不是政府统一定价

发布时间:2011年08月03日 14:01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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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药价虚高的解药

  能够找回药品价格失真的,绝不是政府的统一定价,而是能够保障市场主体自由选择权利并使市场机制赖以运行的法律规则

  文 高红梅

  在集中招标采购制度“越招越高”之后,药品价格又陷入基本药物招标制度“中标死”的泥潭。政府统一定价,已然成为附着在中国药品价格机制上难解的符咒。

  什么是合适的药品价格,政府能够定出合适的药品价格吗?

  商品价格的本质是意定,即买卖双方根据商品的价值、供需比例博弈而愿意达成的一致,任何强大的组织都不能代替,政府,亦或是军队。市场价格机制就是一部能够自动运作的优良机器,只要每一个部件都在它正确的位置,它就能按照它的构造和工作原理神奇地正常运转。那么,作为商品,药品是特殊的吗?应该摒弃药品的市场价格机制吗?答案是否定的。药品通常被认定为关系国计民生的特殊商品,并被冠以公益之名,但若以其与人的生命和健康的关联度作为衡量标准,药品实无独特之处,因为食品与人的生命和健康的关联度更高,且消费食品的人数更多,食品的被消费频率更高、消费量更大。假使以此认定药品具有所谓的公益性,食品的公益特性应该更强,因为它关系的是每一个人的生存,而药品只与患病的人相关而已。市场经济,只有合意而成的价格,没有合适的价格。

  所以,政府以制定合适价格为起点的药品价格管理逻辑的错误,才是目前药品价格问题产生的根源。

  药品价格管理通常被疑为市场机制可能失灵的领域,但究其根理,并不是其与公民的生存权和健康权的关联度,而在于消费决策的专业依赖性,消费者不能像购买大米那样随意地自由选择,而是要借助具有药学、医学知识的专业人员完成决策。医疗机构和医生在替消费者进行药品选择时,出于自身独立利益追求,会扭曲真实的市场需求。与此相配的价格治理途径应该是通过制度的设计,管制信息不完全情况下的医疗机构和医生的误导消费行为,需求信息还原,市场机制原理会自动运行,价格即会逐步趋向于均衡。

  一个来源于中医的术语——标本兼治,可以清晰地解析目前政府定价对于药价治理的作用。现行药品价格机制的“标”是药品价格失真,“本”则是消费者因信息不完全而无法有效行使的消费决策权。但是,政府直接定价,公权力的影响目标正是“标”——药品价格本身,与之相对的,被损害的却是“本”——市场主体的自由决策权。应然的结果是,药品价格从虚高演变为虚高与虚低并存。

  合理的药品价格很重要,但消费者对于药品的选择权利更重要。因为合理价格是结果的公平,而公民自由选择的私权利却涉及机会的平等。药品的消费者正是在政府定价欲达的结果平等中遗失了选择的自由。市场机制是主体基于利益关系依规则而自动运行的,如果主体关系的法律界定正确,规则会指引行为,而无须政府代为。依管理大师吉姆·柯林斯所主张的管理观念,药品价格管理目前最重要的亦应是“造钟”,而不是“报时”。应通过法律制度科学确定价格主体的关系、权利与义务,如医疗机构和医生在替患者做药品选择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以此阻遏影响市场机制作用的误导行为,而不是直接确定出价格。

  能够找回药品价格失真的,绝不是政府的统一定价,而是能够保障市场主体的自由选择权,以使市场机制赖以运行的法律规则。摆脱政府定价思维的局囿,将管制的焦点转移至规则的建立,药品价格机制才能重生。

  (作者系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博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