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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的诞生,带动了创投行业的发展,全民PE成为创投市场去年的写照。当创投机构获得丰厚的资本盛宴后,他们除了在项目上争抢之外,开始把目光投向了创投业的税负问题,针对投资税负改革的话题成为业内投资大佬们热议的话题。
7月29日,投资界的大佬们熊晓鸽、靳海涛、王能光、林向红等与发改委、财政部、税务总局等相关负责人齐聚《首届中国创投投资行业峰会》,针对创投行业内存在的问题和发展方向展开了高峰对话,其中,创投业税负改革则是他们讨论的重点。
创业投资税负要改革?
据了解,早在2007年,国家财税部门针对公司型创业投资基金,发布了《关于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31号,简称“31号文”)。紧接着,在2009年,国家税务总局在31号文基础上,又出台了《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简称87号文)。新文件的出台得到了业界人士积极响应,有了新政策新法规,创投业也享受到了国家的政策扶持,但是,随着创投业的快速发展,在看似一片蓝海的创投领域,当创投大佬们在收获胜利果实的时候,税负让他们感到了“压力”。
深圳创新投董事长靳海涛首先提出在创投业公司制和合伙制投资公司在税负方面存在着不平等的待遇。
靳海涛表示:“只有当创投基金所投企业符合“中小”和“高新”双重标准时,才能以该被投企业的投资额来申报应纳税所得抵扣额。但投资的时候,很多企业还不具有中小和高新的资质,所以有一个甄别的问题。”
在靳海涛看来,目前能享受国家抵扣所得税的企业相对很少,因此,国家针对创投的鼓励扶持政策还需要加大落实力度,某些不合理的规定应该进行修改,特别是是关于所得税抵扣问题。
靳海涛强调,现在的税收政策对公司制的创投存在双重纳税的问题,对合伙制创投也存在税收不公正的问题,公司制创投在创业投资的发展历程中有优势,但相关的税收政策与合伙制相比有较大的差距,阻碍了公司制创投的发展。合伙制的企业不是纳税主体,所以很多创投人为了规避税收会采取合伙制。因此,“尽快推出综合的优惠政策,使得公司制的创投和合伙制的创投是一致的,而是更利于长期,更利于品牌建设,更利于把投资位置前移的公司制的形式创投能够得到更好的发展。”
江苏高科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总裁张伟也认为:“目前对公司制创投来讲,需要在企业和投资者环节双重纳税,这显然有失公平。对合伙制创投来讲,由于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就明确规定,合伙企业不可以比照目前的所得税法,因此合伙制创投无法用税收政策鼓励合伙制创投企业投资早期企业。”
改革时机目前不成熟
针对合伙制的创投企业发生损失进行的投资损失处理问题,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副司长孙午珊则作出了回应,并表示,合伙制企业的投资和公司制创投企业的税负是一样的。
孙午珊表示:“合伙制企业发生的投资损失也可以按照对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征收个人企业所得税规定,在计算征收生产经营所得时在税前扣除,这是跟公司制的创投企业是一样的,合伙制的创投企业发生了投资损失也可以在生产经营和应纳税所得额进行税前扣除的。”
据孙午珊介绍,创投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满两年的,可以享受按其投资额的7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如果抵扣不完的,当年的应纳税不够抵扣的,还可以在以后年度结转时继续抵扣。
对于税负改革,深圳创投协会同业会常务副会长王守仁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创投业的税负改革目前是行不通的,创投业应该担负起社会责任。
据王守仁表示,创业板的诞生,给企业带来丰厚资本的同时也让创投企业获利不少,赚钱后的创投企业不应该把眼光盯着税收减负方面,而应该担负起一种社会责任,因为社会上还有许多低收入人群需要国家的扶持,摆在创投企业面前的问题是如何发挥其作用,把投资真正放在需要帮助的中小企业身上,而不是逐利IPO前的项目,以营利为目的。
誉华投资总经理李波则对记者表示,根据我国创投行业的现状,可参考美国等发达国家的经验,在政策层面上将公司制创投与合伙制创投的税负进行一定程度的比照,综合考虑LP、GP的投资收益与管理收益,将有利于整个国内创投行业的良性发展。但是,目前对创投行业的税负改革时机还不成熟。另外,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如何在降低税负,引导行业健康发展的问题上达到共识,同时,能够规避相关合理税负流失等问题上,还要有一个阶段的探讨和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