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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11·15大火案一审宣判

发布时间:2011年08月03日 17:56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正义网-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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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静安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原主任高伟忠获刑十六年

  本报上海8月2日电 (记者林中明 通讯员梁宗)今天下午,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对“11·15”特别重大火灾事故相关的6起刑事案件作出一审判决,上海市静安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原主任高伟忠犯滥用职权罪、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其余25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至免予刑事处罚。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6月初,高伟忠接受上海佳艺建筑装饰工程公司原法定代表人、经理黄佩信的请求,违规决定静安区建设总公司承包静安胶州路教师公寓节能改造工程,并将该工程整体转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佳艺公司,由静安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原副主任姚亚明等人以违规招投标等方式具体落实。此后,黄佩信与佳艺公司副经理马义镑将工程拆分后再行分包。其中,脚手架搭设项目由没有资质的被告人支上邦、沈建丰经上海迪姆物业管理公司法定代表人劳伟星同意,非法借用该公司的资质承接。脚手架项目中的电焊作业又被交给不具备资质的沈建新承包,沈建新再委托马东启帮助招用无有效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吴国略和王永亮等人从事电焊作业。

  同年9月下旬,高伟忠在该工程没有进行项目申报、没有取得施工许可证及全部完成施工方案审批等情况下决定开工。静安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综合管理科周建民等积极执行该违规决定。同年10月中旬,为赶工期,教师公寓项目执行经理沈大同在没有制订新的施工方案的情况下,提出搭设脚手架和喷涂外墙保温材料实行交叉施工,马义镑和现场总监理工程师张永新等人对此严重违规做法均未制止。施工期间,存在未经审批动火、电焊作业工人无有效特种作业证、电焊作业时未配备灭火器及接火盆等严重安全事故隐患。11月15日,支上邦在没有申请动火证的情况下,要求马东启完成胶州路728号10层脚手架增加斜撑的施工,经安排,电焊工吴国略及电焊辅助工王永亮在无灭火器及接火盆的情况下违规进行电焊作业,引发火灾,造成58人死亡、71人受伤等特别严重后果。

  法院同时查明,2004年至2010年期间,高伟忠等人利用职务便利帮助他人承接工程等,收受贿赂,其中高伟忠受贿12.1万余元、周建民受贿12.5万元。黄佩信、马义镑利用在国有企业中从事公务的职务便利帮助他人承接工程等,分别受贿62万余元和94万余元。此外,支上邦等5人为承接工程等还向他人行贿。

  法院认为:高伟忠、姚亚明等人滥用职权的行为,是造成特别重大火灾事故的重要原因之一,其行为均已构成滥用职权罪,且情节特别严重;高伟忠、周建民等人还收受他人贿赂,其行为又构成受贿罪,依法应当两罪并罚。黄佩信等人在生产施工中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造成特大伤亡事故发生,其行为均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且情节特别恶劣。黄佩信、马义镑还收受他人贿赂,其行为均又构成受贿罪;支上邦、沈建丰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其行为均又构成行贿罪,应当两罪并罚。据此,法院依法分别对26名被告人作出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