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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3日,汪建中涉嫌操纵证券市场案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宣判。法院判决,汪建中犯操纵证券市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罚金约1.2575亿元。专家认为,汪建中一案的判决结果将震慑中国证券市场的操纵市场者,尤其是咨询机构、股评人士和证券分析师。
法院审理查明,汪建中在2006年7月至2008年3月间,先后利用其本人及他人的身份证开立了其实际控制的沪、深证券账户,并使用上述账户,在中信证券北京北三环中路营业部、国信证券北京三里河营业部等证券营业部,开立了10余个资金账户用于证券交易。同时,在中国工商银行开立了10个银行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的存取和划转。
2007年1月9日至2008年5月21日间,汪建中采取先买入“工商银行”“中国联通”等38只股票,后利用首放公司名义通过“新浪网”、“搜狐网”、《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等媒介对外推荐其先期买入的股票,并在股票交易时抢先卖出相关股票,人为影响上述股票的交易价格,获取个人非法利益。根据证监会统计,汪建中采取上述方式操纵证券市场55次,累计买入成交额人民币52 .6亿余元,累计卖出成交额人民币53 .8亿余元,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1.25亿余元归个人所有。
公开资料显示,在此之前,中国证监会已于2008年10月23日对汪建中做出了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决定。证监会决定,没收汪建中违法所得125757599 .5元,并处以等额罚款;同时,撤消北京首放的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对汪建中采取终身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该案宣判后,汪建中表示不服判决;其辩护律师高子程则表示,上诉状已经准备好,只要判有罪就会上诉。
“汪建中案是我们在证券市场法制领域针对操纵市场的咨询机构、专业人士进行重典治乱的一个重要里程碑。”曾参加《公司法》、《证券法》等商事经济法律研究、起草和修改工作的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对《经济参考报》记者表示,长期以来,这些股市中的黑嘴往往“翻手为云覆手为雨”,但违法成本很低,严重损害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伤害了其对证券市场的信心。
刘俊海认为,汪建中的案子,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是一个经得住法律检验、社会检验和历史检验的判决,也是一个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有机结合的典型案例,有了这个案例之后,将震慑一大批资本市场特别是咨询机构专业人士,并将激发广大投资者的投资热情,在一定程度上遏制投资者机械被动的追涨杀跌现象,适度抑制证券市场的投机性。
“从更长远的角度来看,汪建中操纵市场案不仅是一个罚款最多、没收最多和罚金最多的一起案例,其在证券市场的制度建设上也是一个新的里程碑。”刘俊海表示,虽然中国不是英美法系,判例不是法律的渊源,但其对于中国未来资本市场的法律改革将产生深远影响。此外,这个案例还回答了许多过去投资者的疑问,包括罚款是否就可以不判刑等问题。现在看来,承担刑事责任和行政处罚是并行不悖的,和承担民事责任也是并行不悖的。
此外,《经济参考报》记者还获悉,汪建中操纵证券市场民事赔偿案已于7月25日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