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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纯是摔伤交强险不赔 抛出后被撞交强险要赔

发布时间:2011年08月04日 10:08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信息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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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事故中,无辜的乘客被抛出车外,其所乘坐的车辆投保了交强险能否为司机分担部分赔偿?对于广大市民关注的乘客受伤如何赔偿的问题,日前广州法院有了统一的判赔标准。即乘客单纯摔伤,本车交强险不赔;乘客被抛出后又被撞,本车交强险一定要赔。

  【案例回放】

  的士撞货车 甩出货车副驾乘客

  不少司机提出疑问,乘客在交通事故中被抛出车外受伤,能否让保险公司按交强险赔偿,从而减轻自己的负担?这类事故并非罕见,但法院的判决却各有不同。2009年7月11日,广州市番禺区发生一起交通肇事案,难倒了多名经办法官。

  2009年7月11日下午5时许,一辆佛山货车行驶至广州市番禺区路段时,宋某驾驶番禺出租车突然违规转到另一车道,与躲避不及的货车发生了激烈相撞,当时乘坐在货车副驾驶位上小阳,被狠狠抛出了车外。

  事后,小阳被紧急送往医院抢救,医院曾两次出具《病重、病危通知书》,写明:小阳因重型颅脑损伤、原发性脑干损伤,头皮撕裂伤而病危、病重。虽然小阳最终脱离危险,但由此造成的后果及损失该由谁负担?

  交警大队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显示,的哥宋某违规驾驶,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货车司机承担次要责任,小阳不承担事故责任。而小阳了解到,肇事的货车和出租车均分别投保了交强险,其中,出租车登记车主系番禺石基某运输公司,事故发生时宋某只是替班司机。

  在多方交涉无果后,小阳将驾驶人、保险公司、车主、车辆支配人等诉至法院。

  【观点对碰】

  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交强险条例》)的规定,承保肇事车辆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对“本车人员”不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小阳被抛出车外受伤,是否属于货车上的“本车人员”?能否作为“第三者”获得货车的交强险赔偿?自交强险制度建立至今,这类案件并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予以明确。经办此案的一审、二审法院及多名法官对此所持观点亦产生了分歧。

  一审:货车的保险公司要赔

  理由:因交通事故抛出车外,偏向保护受害者

  一审的番禺区人民法院认为,小阳在交通事故发生前确系本车人员,但在交通事故发生时,被抛出车外,结合其重型颅脑损伤的情况,有理由相信,小阳受伤主要产生在坠地时。

  该法院认为,在小阳因交通事故抛出车外重型颅脑损伤时,已不属于本车人员,从出于保护交通事故受害者的角度出发,货车的保险公司应对小阳的受伤在交强险限额内予以赔偿。

  番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出租车和货车投保的两家保险公司各自在交强险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小阳的损失;不足部分由其他被告按照交通事故责任比例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审:货车的保险公司不赔

  理由:没有碰撞就不会被抛出,货车没有过错

  判后,货车投保的保险公司不服上诉。广州中院二审认为,小阳是否属于“本车人员”应当根据其在交通事故发生的瞬间的空间位置进行判断。

  该院认为,交通事故发生时,小阳在车内,车辆碰撞后他才被抛出车外,如果没有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两车的碰撞,小阳不会被抛出车外,且被抛出车外后受伤并非由出租车再次碰撞所致。因此,小阳没有由“车上人员”转化为“车下人员”,货车的保险公司不需按交强险赔偿。

  日前,广州中院终审改判,出租车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赔偿限额内赔偿1万元,在死亡伤残限额内赔偿2.5万余元,的哥宋某赔偿15万余元,出租车车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负次要责任的货车司机赔偿5.9万元,而货车的保险公司不需赔偿。

  【法官点评】

  统一判赔标准

  日前,广州法院赖法官就这起典型案例进行点评。赖法官指出,《交强险条例》将“本车人员”排除在第三者范围之外,主要考虑到乘客与司机之间的信任关系,以及乘客对于行驶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意外具有一定的预见和防止能力。此外,《道路运输条例》规定,“客运车辆从事客运服务必须购买承运人责任险”,这在一定程度上对此类不特定的乘客的权益已经提供了保障。

  本案中,小阳基于外力被甩到车外,同乘关系被改变,但这种外力导致的空间位置的改变并不能否定在事故前的信任关系,故小阳不属于交强险中“第三者”。

  法院对类似案例统一了两种判赔标准。一是受害人在交通事故发生后被抛出车外受伤,本案被作为判决的参考典例;二是受害人被抛出车外后再次受到车辆的碰撞或碾压受伤,本车交强险一定要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