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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深入推进交强险制度建设

发布时间:2011年08月04日 17:28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保监会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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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有效发挥交强险制度促进道路交通安全、保障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利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积极作用,保监会会同相关部门继续深入推进交强险工作。

  一是发挥交强险保障功能,促进社会和谐稳定。2010年,交强险共承担赔偿责任限额123386亿元,比2009年增长19%;赔付件数1228万件,比2009年增长4%;各项赔付621亿元,比2009年增长32%;垫付抢救费用15.4万件,是2009年的2.8倍,垫付金额9597万元,比2009年增长18%。积极配合落实《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督促各保险公司及时足额提取和缴纳救助基金,2010年共提取救助基金17亿元,为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提供更全面保障。同时,自2010年起,与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在全国20个省市建立了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机制,及时化解因交通事故产生的民事纠纷和社会矛盾,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

  二是发挥价格杠杆作用,促进道路交通安全、畅通。在2007年7月实行交强险费率与道路交通事故挂钩浮动的基础上,2010年3月起,与公安部联合建立了酒后驾驶与机动车交强险费率挂钩浮动制度,对于饮酒、醉酒行为给予一定幅度的费率上浮,提高了驾驶员的交通安全意识,进一步预防和减少了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同时,在全国大部分城市建立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机制的基础上,2010年保监会还与公安部对京藏高速公路等拥堵路段实施交通事故快处快赔,为辅助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提供了有益探索。

  三是化解部分车型投保难问题,扩大交强险覆盖面。为了化解部分地区出现的拖拉机、摩托车交强险“投保难”的问题,2009年以来,保监会与农业部等相关部门多次联合发文,规范了相关车辆的国家标准,加大了查处力度,并探索试点拖拉机和摩托车地区差异费率。2010年,江苏、安徽、湖北等十省市开展了拖拉机交强险地区费率试点,浙江、湖南等五个省市开展了摩托车交强险地区费率试点,缓解了当地拖拉机、摩托车交强险“投保难”问题。

  四是积极应对亏损扩大趋势,促进交强险制度平稳运行。面对交强险赔付率不断上升的趋势,保监会会同相关部门积极研究应对交强险承保亏损逐年扩大等问题,在不增加社会总体负担的前提下,扎实推进交强险工作。一是加强监管,提高数据真实性。要求保险公司每年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交强险经营情况进行独立的第三方审计,并向社会披露。二是要求各保险公司采取有效措施不断压缩自身经营成本。目前,保险公司交强险经营费用率已连续四年实现下降。三是推进交强险地区差异费率试点。2010年下半年起,推动在个别地区开展汽车交强险地区费率试点研究。四是加大与司法部门协调力度,协助研究制定司法解释及规范人伤司法鉴定的规范性意见,促进完善有关法律环境。

  五是加强系统和制度建设,完善各项配套措施。为了提高交强险数据真实性、交强险费率浮动、代收车船税、理赔创新机制等顺利开展,目前已在全国范围内(除西藏、宁夏外)建立了车险联合信息平台,监控每张交强险保单、每笔赔款,并且逐步实现了与公安交管、税务部门的互通互联。同时还要求各保险公司建立了车险承保理赔投保人自主查询制度,使交强险经营各个环节的透明度进一步提高。

  交强险实施五年多来,制度运行平稳,取得了积极成效。但是,随着经济社会形势的发展变化,交强险体制机制面临新的矛盾和问题。保监会和国家相关部门高度重视上述问题,目前正认真总结交强险运行情况,研究完善交强险制度,加强对保险公司的监管,堵塞漏洞,为交强险持续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下一步,保监会将采取多种措施积极解决交强险运行中出现的突出问题,促进交强险制度健康稳定运行。

  一是按照国务院的有关部署,会同相关部门深入研究交强险的经营模式,并提出建立科学费率机制的思路与意见。对于国际上交强险商业化经营模式、代办模式和社保模式的特点、实施环境及其利弊等进行深入研究,推动完善我国的交强险经营模式。

  二是督促各保险公司进一步改善经营管理,深入挖掘行业潜力,积极采取措施加大对交强险各项成本的管控力度,进一步压缩交强险的经营管理成本。

  三是督促各保险公司进一步做好交强险服务工作,坚决打击交强险“拒保”行为,同时积极配合救助基金的实施,维护投保人和道路交通事故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四是积极研究向外资保险公司开放交强险问题,引进吸收国外交强险经营的先进技术及管理经验,推动我国交强险不断提高经营管理水平。